一 、对“任何24小时”的探讨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后称STCW公约)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后称MLC公约),对海员休息时间的要求为:“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对“任何24小时”时段如何界定? 各方就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从一天中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如香港旗PART I导则中将“任何24小时”解释为从一天中的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Any 24-hour period means starting at any moment during a daymust comprise at least ten hours of rest”。按此理解则对于休息时间为0000-0500、0900-1900时,如将起始点选择在1400时,则休息时间被分成3段1400-1900、0000-0500、0900-1400各5小时,导致不符合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的公约要求;
另一种观点为将“任何24小时”固定为某一时段,如巴拿马主管当局以立法的方式定义“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则对于值班安排通常为0400-0800和1600-2000时的大副值班班组,如将除值班职责以外3小时的其他SMS和ISPS工作安排在0800-1100时,则休息时间会被分成3段0000-0400、1100-1600、2000-2400时,且没有一段超过6小时,同样导致不符合公约要求。
为避免PSC滞留,若船旗国无明确要求,如中国旗、新加坡旗,通常的二副、三副值班班组和其他无值班职责的海员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确定为从0000时开始,即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可按常规确定为0000时;而对于大副值班班组可以将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确定为0400时开始,即任何24小时界定为0400-0400时,对于具有值班职责海员的其他SMS和ISPS的非值班职责通常应安排在日间并与值班时间相连续,以确保“夜间”的休息时间能用于睡眠而不被中断,如大副值班班组可将非值班职责安排在0800-1000时,或安排在1300-1500时,确保2000-0400时8小时时段不被打断得到很好的睡眠和休息,另1段为1100-1600或0800-1300时。对于香港旗,虽然DMLC PART I导则中的解释“任何24小时为可从一天中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不合理,但并未写入正式发布的DMLC PARTI中,仍可按上述操作,但建议船东或管理公司能以书面形式报告香港海事处并保留书面报告和回复函(如有)则更合理,也可提醒主管当局在正式MLC立法时能更合理的规定或解释。对于巴拿马旗如按其立法的定义“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则对于通常大副值班班组的非值班职责可安排在2000-2400时之间,而确保0800-1600时8小时时段得到良好的睡眠和休息,另1段为0000-0400时。当然这样的安排会打破常规的生物钟,对得到良好的睡眠存在不合理,如船东或管理公司能以书面形式报告巴拿马主管当局并得到回复,则可按回复要求合理安排休息。对于新加坡旗,如已将2段以外的休息时间计入了总的休息时间,则在PSC检查时可出示DMLC PART I并作好解释工作。
二 、对“休息时间不超过2段”的探讨
MLC公约对休息时间定义为“系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针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普遍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认为此处的“休息时间”是指“最短休息时间(即10小时)”不能分为超过2段。如新加坡DMLC PART I:“The minimum hours of rest may be divided into no more than two periods……”;则对于休息时间为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1100(4小时)、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2400(6小时),该海员每天总的休息时间可记录为16小时,若按此持续7天,则7天总的休息时间为112小时,满足公约要求,但会导致不符合PSC检查导则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休息时间”是指“任何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不能分为超过2段。如中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则对于上述情况如每天总的休息时间记录为16小时,则24小时的休息时间被分为8段,不符合公约要求;但若每天总的休息时间只记录为10小时,最长2段以外视作短暂的休息,则仍应视为满足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超过2段的要求,但若按此持续7天,则7天总的休息时间仅为70小时,如无船旗国允许的例外,仍存在不符合公约“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的要求。
三 、公约要求的延伸和提示
对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应按PSC检查导则理解为:“7天应为任意连续7天,如将7天理解为一整个工作周,如一定为从一个周日到下一个周日,则理解错误”。因此为正确记录避免被PSC滞留,海员在评估当天的任何7天时只要加上前面的6天,以此类推,即每个月的1日应加上上个月的最后6天的休息时间,以此类推每天评估往前7天总的休息时间是否不少于77小时即可。360网站安全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