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设备的管理和要求 应急电源要求 ① 一切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均应设独立的应急电源。 ② 应急电源应布置于经主管机关/船级社认可的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和机舱棚以外的处所,使其确保当船舶发生火灾或其他灾难致使主电源装置失效时能起作用。整个应急电源的布置,应能在船舶横倾22.5°和/或纵倾10°时仍起作用。 ③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由1台具有独立的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和起动装置的柴油机驱动。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地承载额定负载(最长不超过45s)。 ④ 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蓄电池组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它应能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保持其电压在额定电压的±12%以内。 ⑤ 应急电源的功率和供电时间应满足《SOLAS公约》和船级社对不同类型船舶的规定。
应急操舵装置要求 ① 每艘船舶应配备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并且两者之一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② 辅助操舵装置应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并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kn(取大者)前进时,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③ 对于辅助操舵装置,其操作在舵机室进行,如系动力操纵也应能在驾驶室进行,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④ 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备有通信设施。使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进行效用试验,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