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3名珠海港口国监督(PSC)检查官对一艘2010年12月13日安放龙骨、总吨为56326的油船进行了检查。检查油水分离器时,发现型号为FOCAS-1800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取样管路上装设有两个阀,其中一个阀为截止阀,安装在油水分离器出口垂直管路上;另一个阀为三通阀(一路从取样管路进入舱底水报警装置,另一路从舱底水报警装置通往放残管路),安装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附近,与截止阀串联,如图1所示。 通过对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现场人工计时报警测试,发现如果将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关闭,三通阀保持不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响应时间约90S,远大于MEPC.107(49)决议规定的20S;如果将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保持常开,转换三通阀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立即响应约2S。经现场反复测试,并经轮机长确认,PSC检查官开出了“15PPM BILGE ALARM NOT COMPLY WITH MEPC.107(49)(RESPONSE TIME OF 15PPM BILGE ALARM EXCEED 20 SECONDS)”的缺陷,要求开航前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