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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PSC检查对船舶和船员要求越来越严格。同时,有关国际公约的内容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将个人救生设备划分为五种,即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抗暴露服和保温用具。其中救生服、抗暴露服和保温用具的基本用途均是为了减少人体在水中热量的散失,但是在功能、配置及使用方面三者有何区别,现场检验中关注哪些方面?如何更好地理解LSA规则及SOLAS公约相关内容?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相关定义
    根据SOLAS公约III章第3条,相关定义如下:
   
抗暴露服(Anti-exposure suit):系指设计成供救助艇艇员和海上撤离系统人员使用的保护服。
   
救生服(Immersion suit):系指减少在冷水中穿着该服人员体热损失的保护服。
   
保温用具(Thermal protective aid):系指采用低导热率的防水材料制成的袋子或衣服。
   
个人救生设备技术性能要求对比
    根据LSA规则第II章,三者的技术性能要求对比如下:

技术性能要求

救生服

抗暴露服

保温用具

采用防水材料制成

导热率不大于7800W/(m2K)

×

×

能在2min内将它打开并穿好

×

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打开并容易穿着

×

×

若妨碍游泳,则应使穿着者能在2min之内在水中把它脱掉

×

×

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

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

√脚部除外

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救生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

×

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不致有过多的水进入救生服

×

×

符合救生衣规定的,可归类为救生衣

×

一起穿着
连同救生衣

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

在弃船时能正常执行任务

×

不少于4.5m高跳入水中,不坏不移,人员不受伤

×

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

√至少25m

×

无帮助的情况下,穿好救生衣

×

有浮力并设计为不须穿救生衣的,应配有灯及哨笛

×

×

应配有灯及哨

×

×

材料制成
非自然保温

标名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

构造:当救生服连同保暖衣服或与救生衣一起穿着时,从4.5m

高度处跳入水中后,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

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

×

自然保温材料制成,当单独或与救生衣一起穿着,从4.5m高处跳入水中1次,仍能继续提供这个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
在温度为0℃至2℃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rs,体温降低不超过2℃。

×

×

其构造应保证,如按标示穿好抗暴露服,跳入水中且全部浸入水中后能提供足够的热保护,在温度5℃平静流通的水中,保证
穿着者的体温在头半个小时之后降温率不大于1.5/h

×

×

在淡水中应能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

提供至少70N的固有浮力

×

×

制作材料能减少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

×

×

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口袋

×

×

具有至少120°的侧向视野

×

×

在气温-30~20℃范围内保持正常功能

×

×

    通过上表的比对可以看出,相对于救生服和抗暴露服,保温用具采用低导热率的防水材料制成,易于穿着及脱下,一般仅用于救生艇乘员使用,人员落水后保温效果较差。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技术性能大部分相同,但也存在一定区别,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救生服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救生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而且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不致有过多的水进入救生服;而抗暴露服不具备这一功能。另外,通过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救生服的保温效果比抗暴露服好,能给予船员更多的保护。
    2.
穿着抗暴露服者可在水中游泳25m以上而穿着救生服者只能作短距离游泳。抗暴露服能提供至少70N的固有浮力,制作材料能减少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并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口袋,具有至少120°的侧向视野,而救生服没有上述功能。由此可见,抗暴露服更侧重于海上救助和撤离,这些功能为穿着抗暴露服的救助艇艇员和海上撤离系统人员顺利实施救助提供了保障。
救生福和抗暴露服设备配备、标识和存放
    1. 配备
    SOLAS公约III章第7条第3(适用于客船与货船):应为每个被指派为救助艇员或海上撤离系统工作人员的人分别配备1件合身的、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的救生服或抗暴露服。如果船舶一直在主管机关认为无需热保护的温暖气候区域航行,则不必配备该保护服。
   
抗暴露服通常配在客船上,且可以用救生服替代抗暴露服。图1为某客船海上撤离系统工作人员身着抗暴露服对乘客进行救助,图2为身着抗暴露服和救生衣的船员。

    SOLAS公约III章第22条第4(客船附加要求)
    所有客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件符合规则要求的救生服,此外,还应为救生艇中没有配备救生服的每个人配备符合规则要求的保温用具。在下列情况下,不必配备这些救生服和保温用具:
    1)
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中的人员;
    2)
如船舶一直在温暖气候区域航行,主管机关认为保温用具为不必要时。
   
现在船上配备的救生艇多为全封闭或部分封闭救生艇,不必再为救生艇配备救生服和保温用具。如船上配备的为开敞式救生艇,则应关注救生服及保温用具的配备情况。
   
SOLAS公约III章第32条第3(货船附加要求)
    1) 应向船上的每个人提供尺寸适宜的符合规则要求的救生服。但是,对于第IX/1条所定义的散货船以外的船舶,如果船舶一直在温暖的气候中航行,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救生服没有必要,可不必要求配备这些救生服。
    2)
如果船上有远离通常存放救生服处所的值班室或工作站,应在这些处所按任何时间通常在这些位置值班或工作的人数存放包括按照第31.1.4条所载位于边远位置的救生艇筏附加的尺寸适宜的救生服。
    3)
救生服的放置应随时可用,其位置应清晰标注。
    4)
可使用本条所要求的救生服来满足第7.3条的要求。
   
应注意对于第IX/1条所定义的散货船,不论船舶是否一直在温暖的气候中航行,均应为船上的每个人提供尺寸适宜的符合规则要求的救生服。同时对于从船首的最前端或尾的最末端至最靠近的1救生艇筏的最近端的水平距超过100m的货船,应关注位于边远位置的救生艇筏处救生服的配备情况。

    2. 标识和存放
    1)
这三种装备应放置在容易到达和取用之处的专用柜中,并在附近张贴IMO标志,且数量与设备安全证书记录簿上所列数量一致。
    2)
救生服、抗暴露服上应印有中英文(拼音)船名、船籍港、编号,并配有用细绳系牢的哨笛、衣灯及反光带。


救生圈的要求

SOLAS公约 第三章第7条
个人救生设备
1 救生圈
1.1 符合规则2.1.1要求的救生圈:
  .1 应分布在船舶两舷容易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2 其存放应能迅速取下,并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其永久系牢。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装有符合规则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
1.3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2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还应设有符合规则2.1.3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之1.2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1.4 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字母标明其所属船名和船籍港。

LSA规则第二章
2.1 救生圈
 2.1.1 救生圈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1 具有不大于800㎜的外径及不少于400㎜的内径;
  .2 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 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的铁块达24h;
  .4 具有不少于2.5㎏的质量;
  .5 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 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而不致损害救生圈或其附件;
  .7 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配备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不少于4kg的质量;
  .8 设有直径不少于9.5㎜及长度不少于救生圈体外直径4倍的把手索1根。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制牢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2.1.2 救生圈自亮灯
  第III/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1 不致被水所熄灭;
  .2 为白色,且能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不论是连续发出或是发出至少相应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闪光(放出闪光),其发光强度不少于2cd;
  .3 配有能满足2.1.2.2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 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3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第III/7.1.3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
  .1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min;
  .2 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炸般地点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 在海浪中,不致潮湿;
  .4 当完全浸没在水中时能继续喷出烟雾至少10s;
  .5 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和
  .6 配备快速释放装置,该装置自动释放和启动信号及质量不超过4kg的救生圈相连的相关自亮灯。

 2.1.4 可浮救生索
  第III/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1 不打纽结;
  .2 直径不少于8㎜;
  .3 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个人救生设备的保养
    1) 避免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不能存放在潮湿、高温、有油垢等处所,不能受压,防止锐器戳伤,并经常检查,注意标志及属具是否正常。
    2)
需经常晾晒,在使用后用淡水洗净,不能暴晒,救生服和抗暴露服在收藏时涂些滑石粉,且拉链要涂蜡或无酸性油脂。
    3)
不能任意取用和移作他用,更不能当作枕头坐垫,不能重压和捆扎,否则会影响浮力。
   
总之,在PSC检查日趋严格、频繁的今天,个人救生设备是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认真学习和理解SOLAS公约条款,掌握检验要求,检查个人救生设备是否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显得十分重要。同时积极督促船公司和船员做好日常维保工作和定期检查,减少船员工作的盲目性,避免PSC检查中产生相关缺陷, 使个人救生设备在需要时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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