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S—ship to ship transfer,大家都很了解,多指油轮间的过驳作业,由于其特定的风险,针对油轮间的STS出台了许多相关指南,如ICS /OCIMFShip to Ship Transfer Guide等(https://www.ocimf.org/newsletter/2013-archive/issue-9-november-2013/),MARPOL公约附则1第8章就防止油轮过驳造成污染提出相关要求。但对于干散货船却没有特定的指南。 现又一个新名词---“double banking”,其被认为是STS改进模式。这里有几种“double banking”操作,一种是因为港口泊位拥挤,港口当局要求两船并排靠在一起,货物都卸到码头上,这是传统意义上的“double banking”;另一种是应承租人要求,将货物卸到驳船上,相当于锚地里两条船的过驳作业(STS)。
船长角色: 即便租船合约中没有任何关于“double banking”的条款,船长也有责任进行“double banking”操作,除非船长认为此操作不安全。 通常规定进行“double banking”时需要征得船长同意,但这并不代表船长有绝对的权利可以拒绝“double banking”操作。 那么,船长什么时候可以拒绝“doublebanking”呢? 承租人有权利要求船舶进行过驳作业,这一要求须征得船长批准,但船长不可不合理拒绝。同时过驳作业应在ICS/OCIMF Ship to Ship Transfer Guide指导下操作。大家都还记得2014年 Falkonera案例吗?本案例就是在争论过驳作业是否可以在两艘VLCC间进行。我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承租人和船东签订了一份VLCC租船合同,卸货时租船人选择STS(两条VLCC),被船长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船长根据之前的一些危险经历,以及在ICS/OCIMF Ship to Ship Transfer Guide中并不包含VLCC间过驳的特定指南。承租人认为船长拒绝VLCC的操作要求是违约行为,并向船东索赔。
最后法院判决,船长拒绝进行过驳操作是不合理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任何船舶进行STS操作,包括VLCC。虽然ICS/OCIMF Ship to Ship Transfer Guide并没有对VLCC间过驳的详细指南,但这并不表示VLCC间的过驳是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