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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8-16修正案,以下简称新版《危规》)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危规》的更改之处:

1. 新增了分类单证、瀑布类烟花、禁止运输的物质等内容;

2. 调整了部分特殊规定,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新增了10 项危险货物条目,重点修改了车辆货物的条目内容,增加了聚合物质条目的内容;

3. 在包装导则部分中新增了原型电池和电池组、大宗包装等包装导则要求;

4. 补充了锂电池标记标牌的内容,修改了部分包装容器的标记内容,新增了11项特殊规定,新增了积载代码SW29。

5. 部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图表1.新增的11个特殊规定及涉及的UN编号一览)

01 新增聚合性物质

聚合性物质系指,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于发生强烈的放热反应,形成大分子或者聚合物的物质。

具体看来,运输条件下的自加速聚合物温度(SAPT)小于等于75℃,以及反应热大于300J/g 的物质可以划归该类物质。

新版《危规》将聚合性物质其纳入了4.1类易燃固体物质,同时提出了包装或中性散装容器中物质的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小于等于50℃;可移动罐柜中物质的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小于等于45℃等运输条件。除了运输温度的控制,聚合性物质还应当添加特别的化学抑制剂以抑制聚合反应的发生。

新版《危规》还对聚合性物质的包装、运输隔离措施、抑制剂等持久稳定性、运输操作性控制措施等提出了要求。危险货物一览表中为不同种类的聚合性物质新增了UN3531、UN3532、UN3533、UN3534等4个条目。


(图表2.历次《危规》中UN3166的内容)

02 车辆的运输规定

每次《危规》的修订都会对关于车辆运输的UN3166条目进行调整,新版《危规》UN3166主要针对的是易燃液体驱动的、易燃气体驱动的,以及燃料电池与易燃液体或与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正确运输名称的表述有所调整,同时新增部分特殊规定。同时,将上一版《危规》UN3166中涉及车辆发动机的内容独立出来,根据发动机原理的不同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分别新增成为UN3528、UN3529、UN3530等3个条目。UN3171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设备修改不大。另外车辆的运输可以免除《危规》关于危险货物标志、标牌、标记的要求。


(图表3.新增的有关车辆发动机的条目)

03 锂电池包装的标志和标记

锂电池属于《危规》中的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一直以来都和其它第9类危险货物共同使用相同的运输标志。新版《危规》对此作了修订,为锂电池分配了专用的运输标志和标识,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强制使用,在此之前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但奇怪的是,装运锂电池的集装箱外仍须张贴原来的第9类危险货物运输标牌。


(图表4.锂电池的标志和标记)

04 新增6个海洋污染物

分别是UN1208“己烷”;UN1218“异戊二烯,稳定的”;UN1791“次氯酸盐溶液”;UN2057“三聚丙烯”;UN2294“N-甲基苯胺”和UN2296“甲基环己烷”。

05 对部分性质相似物质的隔离免除

主要是免除对UN 3391--UN3340的有机金属物质相互之间的隔离要求。


(图表5.具体的有机金属物质)

06 包件标记的修订

联合国编号和字母UN、“集合包件(OVERPACK)”字样标记、“救助包装(SALVAGE)”字样标记须至少12 mm高。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显示至少65 mm高,颜色须与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容量3000 L以下的可移动罐柜可以降低到12 mm。液体、固体物质运输温度分别超过100、240摄氏度时,需要在运输组件的每一侧和每一端张贴加温标记。容量小于3000 L的可移动罐柜,海洋污染物标记和加温标记的边长可以降低至100mm,而通常情况下的最小边长是250mm。


(图表6. 加温标记和海洋污染物标记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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