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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消耗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系统
[作者]:不详 [来源]: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发布]:2018-01-09 [点击]: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CPI 资 讯 No. 292
摘要: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 70 次会议(2016年10月)通过的MEPC.278(70)号决议,关于MARPOL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新规定22A 《船舶燃油消耗的数据收集系统》将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该规定要求50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从2019年1月1日起,以月历年周期收集和报告燃油的消耗,同时要求适用船舶在2018年12月1日以前,配备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批准的包含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报告计划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规定适用的船舶和规则要点
IMO的船舶燃油消耗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系统适用于50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但不包含以下船舶:
- 不配备机械推进系统的船舶;
- 平台包括浮式生产储油船、浮式储油装置和钻井平台;(不论是否配备推进系统)
适用船舶应修订《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在第二部分加入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和报告具体方法和流程的计划,并在以下规定日期前获得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的批准:
- 2018年3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船舶,应在交船日或交船日之前;
- 其他船舶在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在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收集;
每月历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报告收集的数据;
如船舶从一个主管机关转至另一个主管机关,和/或船舶从一个公司转至另一个公司, 船舶应在转完的当天或尽实际可能靠近的时间,将该月历年中转出主管机关所对应的时间段的合计数据向转出的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报告,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报告未合计数据。
每月历年结束后的五个月内,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应核实报告的数据,并向船舶签发符合声明;
对于上一个月历年规定报告数据的未合计数据,应从该月历年结束后至少12 个月内随时可获得,并在要求时提供给主管机关。
数据收集系统标准数据报告格式
欧盟 EU MRV 规则
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监控、报告、验证的规则,欧盟已先前于IMO的船舶燃油消耗的数据收集和报告规定实施,具体的EU MRV的要求可参阅欧盟"Climate Action" 网页。
两个系统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具体比较如下: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该计划应按MEPC.282(70)决议–2016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制定导则进行编制或修订,更多详细规定请参阅以下法规文件:
MEPC.278(70)号决议:MARPOL
公约
附则 VI 修正案(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
http://www.imo.org/en/OurWork/Environment/PollutionPrevention/AirPollution/Documents/278%2870%29.pdf
MEPC.282(70)号决议:2016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制定导则
http://www.imo.org/en/OurWork/Environment/PollutionPrevention/AirPollution/Documents/Res_MEPC_282%2870%29_2016%20Guidelines%20for%20the%20development%20of%20a%20SEEMP%20%28including%20Corrigendum%29.pdf
(EU)2015/757:海运运输中二氧化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验证的规定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5R0757&from=EN
(EU)2016/2071:监测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法以及监测其他相关信息的规则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2071&from=EN
(EU)2016/1927:监控计划、排放报告和符合证明的模板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1927&from=EN
(EU)2016/1928:确定除客船、滚装船和集装箱船以外的其他船舶所载货物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1928&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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