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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包括总则、航路、航行、停泊、避让、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以及6个附件

下载地址(内含: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埔江通航管理规定) (交海发[2017] 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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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沪海通航〔2017〕440 号)包括总则、航行、作业、超宽交会、交通组织、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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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责任条款
但这并不意味取消船舶间的责任和义务,各船舶仍需遵循以下规定:
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时应当避免妨碍
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
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从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外高桥沿岸航道下行的船舶等
高速船在高速航行时,应当主动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等

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宝山支航道上行
从宝山支航道上行拟宝山支航道沿岸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宝山支航道下行的船舶

二、简化相关申报程序
1.取消伴航护航要求及申请、核准和批准等方面的内容。
2.取消最大宽度大于47米的船舶提前7天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船舶吃水及相关船舶资料的时间要求,给予船舶灵活的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情况提前书面报告和提交相关材料。
3.取消了首次进入北槽航道的客船和危险品运输船提前24小时将船上安全设备检验证书、船长海上服务资历报备主管机关的要求。

三、放宽警戒区船舶追越的限制
大小型船舶之间以及小型船舶之间如航速相差较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警戒区追越,但警戒区内禁止大型船舶间的追越行为。


四、提高在深水航道航行船舶的要求
1. 增加避免夜间在深水航道航行的船舶种类
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3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载运闪点小于23℃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载运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以及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应当合理安排船期
2.提高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在深水航行时的富余水深标准

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在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保留不小于本船淡水吃水15%的富余水深
其他船舶仍按照不小于本船淡水吃水12%的富余水深控制。
3.完善了避免妨碍条款
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应注意观察识别他船显示的号灯、号型,遇到限于吃水船舶、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该及早采取行动,以确保两船不至于构成碰撞危险。
4.细化试航船舶的管理规定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在深水航道内航行,只要能使用其他航道的船舶就不应使用深水航道试航
不论是否在深水航道航行,都应避免在夜间航行,且应当事先向上海海事局书面报告船舶吃水、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并服从吴淞VTS中心的指挥

五、严格船舶报告要求
1.船舶抛锚前向吴淞VTS报告锚泊需求,准备起锚进入航道的船舶提前向吴淞VTS报告动态。
2.船舶上行经过D3/D4灯浮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经过边界线驶入驶出深水航道时,都要通过VHF09频道向吴淞交管中心报告。

六、加强事故船或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发生故障船舶的管理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可能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吴淞VTS或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七、限速规定
1.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管制时间的平均航速一般应不低于10节
2.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高速船可不受最高航速的限制)


八、完善锚地的使用与管理 
增加船舶、设施进出锚地提前向VTS报告动态的规定
新增南门、堡镇两处临时锚地供船舶锚泊
调整了横沙东锚地与横沙危险品锚地位置
圆圆沙应急锚地、宝山北锚地内应急专用锚区以及江亚南沙危险品锚地内烟花爆竹船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其余16块常规锚地,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明确锚地内船舶不得从事非法过驳作业

九、“大船小船分道”改为"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
大型小型船舶的分界线由1600总吨提高到3000总吨
小型船舶均可在12.5米水深以外的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顺着船舶总流向靠右航行

十、航道、航标的调整
1.边坡100米水域
定义即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
主要用于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超宽交会和应急操作
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使用,不具备日常通航功能。
2.全面调整了深水航道的航标配布

虚拟AIS航标以字母D开头,数字在后依次编号,自长江口往圆圆沙方向依次配布航道底边线上,标示深水航道的底边线
实体侧面标设置在虚拟AIS航标连线向外100米处的位置,以数字编号,从长江口往圆圆沙方向依次配布,标示边坡100米水域

十一、超宽交汇
1.定义
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交会的两艘船舶总宽度大于80米时的情形
2.适用对象: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之间
3.水文气象条件:
边坡100米水域的理论最低潮面一下水深达8米及以上
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能见距离不低于1000米
风流压差角不大于10°
超宽交会两船宽度总和不大于90米
4.注意事项
避免在D12、D25、D36灯浮的弯头水域和牛皮礁上下游2海里的航段进行超宽交会

超宽交会船舶应提前制定交会计划和应急保障方案,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超宽交汇的船舶与其他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建议保持3海里及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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