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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C 72 简报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2 届会议(MEPC 72)于2018 年4月9日至13日召开。本简报概述了会议的主要工作要点。


空 气 污 染 和 能 效

禁止不合规燃油的装载

委员会注意到,发言的大多数代表支持《防污染公约》附则VI 关于禁止不合规燃油装载的修正案,批准了《防污染公约》附则VI 第14条和《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 证书)附录格式的相关修正草案,禁止船上装载以船舶操作或推进为目的的不合规燃油,以期在MEPC 73上通过。

如果船上配备了按照第4.1条要求认可的等效系统,其在减少SOX 排放方面和使用合规低硫燃油具有同等效力,修正案给出了相关的豁免规定。

全球燃油硫含量均值

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提供的测试残余燃油含硫量的年平均值和三年平均值。下表提供了这些值的总结:

燃油数据收集系统

认识到“燃油数据采集系统”(DCS)顺利执行的必要性,委员会同意鼓励尽快向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组织提交《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第二部分,以便及时获得核查,最迟于2018 年9月1日提交。 为统一实施DCS,委员会根据《防污染公约》附则VI第5.4.5条批准了确认符合性的样本格式。 发布了有关的海保会通函。

燃油采购商/用户的最佳做法

委员会通过了《燃油采购商/用户最佳做法实施导则》以保证船上使用燃油的质量。通过执行具体措施来确定交付的燃油符合有关硫含量和其他质量参数的规格。涉及燃油(特别是低硫燃油)交付,运输,取样和处理环节中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技术细节也包含在规格书中。

能效设计指数(EEDI)–滚装船和客滚船

委员会通过了《防污染公约》附则VI第21条的修正案,修订了滚装船和客滚船的参考线参数,对这两种船型的EEDI 基线施加了20%的偏移量。此外,在对该类大型船使用外插计算时,鉴于数据有限,统计分布上具有不确定性,该修正案对17,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滚装船和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客滚船设定了一个常数门槛值。

这种方法有效地产生了额外的20%的余裕,以解决目前计算的基线中发现的差异,这些差异是通过对这些特定船型的可达到的性能进行过度乐观的假设而产生的。就该类船型和尺寸的船舶而言,第2阶段要求的EEDI 值有效地增加了。基于通函MEPC.1 / Circ.795 /Rev.2,修正案适用于: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日期:

若无建造合同,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在:

IMO 温室气体减排战略

本次大会通过了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是根据70届海保会上批准的推进路线制定的。该战略考虑了认可的温室气体减排三个推进阶段:

委员会就下列完成关键节点的时间表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在2023年能按计划完成修订后的IMO 温室气体减排战略:

指导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的目标如下:

1. 通过对新造船执行更高阶段EEDI 的要求,使船舶碳排放下降

2. 国际海运碳排放下降

3.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峰值后下降

委员会还同意将下列措施纳入IMO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其将按照在70届海保会通过的《防污染公约》附则VI 第22A条的新要求,根据2019-2021期间收集的燃油消耗数据进行修正:

短期备选措施(2018年至2023年之间确定)包括:

中期备选措施(2023年至2030年之间确定)包括:

长期备选措施(2030年之后确定)包括:

《压载水管理公约》修正案

通过的实施计划

委员会通过了对《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修正案,其修正了71届海保会批准的遵守D-2生物标准的实施方案。此修正案将于2019年10月13日生效,要求在2017年9月8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在交付时遵守D-2生物标准。参照下图(图1),在2017年9月8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在以下日期或之后完成《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首次换证检验时应满足D-2标准:

如果根据Reg B-3 / 10.1.2 进行的IOPP证书首次换证检验在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之间完成的,未在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之间完成(Reg B-3/10.2),该船应在2017年9月8日之后的第二次换证检验完成时满足D-2 标准。

对于2017年9月8日之前建造且不受IOPP 证书换证检验要求的船舶,应不迟于2024年9月8日满足D-2 标准(Reg B-3/8)。

图1:MEPC.72 通过的压载水管理实施计划

2017 年9 月8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大会通过单独的决议,废除以前决议A.1088(28) 制定的实施计划,并建议所有各方承认已通过的实施计划,直至其于2019年10月13日生效。

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时的试验

委员会考虑到《2017协调检验和发证系统检验指南》里两项新条款,于2017年12月获得通过(见决议A.1120(30)),这些新条款建议对处理过的压载水进行取样和分析以确认符合D-2标准。相关指南已经起草。

有关《压载水管理公约》第E-1.1.1章节的修改,委员会邀请感兴趣方提交修改方案。

修改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导则

委员会批准了以下的修订: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

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和《压载水管理公约》修正案,修正案规定系统应按照《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的要求认可。 新导则在技术上和通过的2016 G8 指南是一致的(见决议MEPC.279(70)),规定压载水处理系统(BWTS)按照以下要求认可:

压载水管理计划更新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更新并批准压载水管理计划,以反映在应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一方面是根据通函BWM.2 / Circ.62关于排放不合规压载水的建议采取了最合适方法,同时根据决议MEPC.290(71)的要求采取了有效而实用的措施,以确保保护海洋环境和船舶安全并尽量减少对港口和船舶运营连续性的任何影响。 委员会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提交建议书,以澄清在《压载水管理公约》框架下,应急措施指南中引入的要素何时应纳入压载水管理计划。

无人驳船免除压载水置换的要求

委员会讨论了无人、无自航驳船在执行《压载水管理公约》时遇到的问题:

委员会邀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就此议题向下一届海保会提交议案。

来源:ABS美国船级社

**中文版本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英文版本为准,具体请访问ABS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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