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宁波海事
船舶火灾事故不断,不仅给船舶、船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对船员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平时对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发现缺陷,应立即整改。
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PSC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船舶固定CO2灭火系统的瓶头阀安全销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移除,导致一旦发生火灾,CO2气体无法快速释放的严重缺陷。经询问,该轮上一港在船厂修船,曾对固定CO2灭火系统进行检修,为了防止CO2气体的意外泄漏,维修人员插上了安全销。在检修结束送船安装后,维修人员未将安全销移除,船员也未及时发现,导致该项严重缺陷的产生。
简评
船员因自身疏忽检查,导致发生火灾船舶无法启动固定CO2火灭系统,甚至最终将会导致船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船员在日常中认真做好消防检查的重要性。
宁波海事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G”轮(5621总吨散货船)存在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施放前声响报警装置未能达到自动报警的功能等多项重大缺陷;发现“Z”轮(287总吨干货船)存在机舱消防泵无法出水等多项缺陷;发现“Z1”轮(232总吨干货船)生活区与机舱间防火分隔达不到规范要求等缺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上述存在重大消防缺陷的船舶实施滞留。
那么船舶消防方面的缺陷究竟有哪些?船员又该怎样加强日常消防检查?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一探究竟。
一、防火控制图
相关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年)》第4篇第2-2章1.18.1:载客100 人及以上的客船、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设有防火控制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年)》第4篇第2-2章1.18.1:载客100 人及以上的客船、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和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设有防火控制图。其他船舶可仅设有消防设备布置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年)》第4篇第2-2章1.18.1:所有客船以及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液货船,均应设有防火控制图。其他船舶可仅设有消防设备布置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年、2004年、2011年)》第4篇第2-2章1.18.2/(1):在船上应由固定展示的总布置图供船员参考(运砂船的防火控制图一般张贴在驾驶室内)。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年、2004年、2011年)》第4篇第2-2章1.18.2/(3):在船上,应有1 套防火控制图的副本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示的风雨密封闭盒子里(检查中也应打开检查内部图纸存放情况,个别船舶存放条件较差,存在图纸污损、泡水等情况,无法识别),以有助于岸上的消防人员。
二、移动灭火器
移动式灭火器常见种类
手提式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推车式灭火器、消防员装备等。
相关要求
(1) 所有灭火器(包括备用灭火器)应为认可的型式和设计。用于灭火器的灭火剂(包括备用灭火剂)应经认可;具体可以从张贴在灭火器筒体上的“CCS”认可标贴,以及船上提供的《船用产品证书》加以确定。
(2) 每具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应至少具有 5kg 的容量,而每具泡沫灭火器应至少具有9L 的容量。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kg,且它们的灭火性能应至少与9L 液体灭火器等效。
(3) 灭火器的等效性应经确认。
灭火器的布置
(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型式合适和数量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 具手提式灭火器。
(2)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 具存放在该处所入口外附近处。
(3) 在起居处所内不应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它内设船舶安全所必要的电器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其它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检查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包括:
1 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自吸式或与单独的吸入器结合的泡沫枪。
1 只至少能盛20 L 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
至少1 只能盛相同容量泡沫液的备用容器。
泡沫枪/支管及吸入器应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失火的有效泡沫,在消防总管的标准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 l/min。
灭火器的检验
依据《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年)》第9章9.2.8.1的相关规定,灭火器的检验要求如下:
(1)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称重检查,如其泄漏量超过10%时,应查明原因并加以检修保养。
(2)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
(3)所有泡沫灭火器每2年或按制造厂规定(取时间短者)进行一次灭火剂性能检测,若灭火剂变质应予更换,每次更换时应清洗灭火器内部,并进行检查,不允许留有明显锈蚀。
(4)干粉灭火器每年或按制造厂规定(取时间短者)进行一次干粉性能 检查,每四年更换一次,如有结块或失重达10%时,应予更换。
(5)大型移动式灭火器一般指45L、135L或更大容量的泡沫灭火器。(运砂船上一般常见的45L的推车式灭火器,检查中应注意检查检测日期。)
检查要点
喷嘴组件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存在老化或断裂等情况。
喷嘴组件连接接头是否存在松动情况;筒体及其底部是否存在严重锈蚀。
压力表外表面是否存在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显示是否在正常范围。(正常范围在绿色区内)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存在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灭火器铅封安全插销是否处于灵活、即刻可用状况。
走车机构和架子是否能正常推行,强度是否足够。
筒体上是否按规定张贴了维修铭牌(经检修保养的灭火器应悬挂有船检机构认可标记的标牌(标贴))。标牌(标贴)上应注明检修保养单位名称、检修保养日期、项目、试验值、有效期及检修员代号。
常见缺陷
船上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为非船检认可产品。
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足。
手提式灭火器喷管缺失、老化,筒体锈蚀严重。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未配备备用泡沫液(20L),相关配件不齐全。
推车式灭火器年度检验过期。
三、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检查
相关要求
规则要求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机炉舱内配备固定式灭火系统,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可以在机炉舱仅设水灭火系统。(海04、11/ 4篇/2-2章/1.6.6)
CO2释放报警: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视觉和听觉的自动报警装置。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释放预报警应自动开启,如通过打开释放舱室的门启动。
为实现施放前自动声响报警,常见的是将行程开关设置下列位置:施放阀、遥控箱门、瓶头阀拉索盒,通过开启上述装置,直接触发行程开关,实现自动报警功能。检查时可开启报警装置,查看其在相应保护处所内是否自动发出报警声响。若采用人工按钮或类似于火警报警开关等方式开启的报警装置,则不符合规则要求。
报警释放时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在灭火剂施放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发出报警。报警延时时间的长短控制并没有明确,应以所有人员撤离该处所必需的时间为准,但不得少于20秒,何时施放,最后应由船长做出指令。常见的延时控制装置,有下列种类:启动瓶定时螺栓、延时气缸、延时定时器或延时电磁阀等。报警声应响亮并区别于其它报警声响,并同时用红色警灯指示。
CO2系统的控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配置 2 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动作。
(2)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
检查要点
拉索式手动启动装置(砂石船常见):
查看拉索是否存在可能被卡住的情况。
转向滑轮是否牢固活络。
瓶头阀开启手柄是否与拉索正确连接。
手拉环存放盒把手是否完整可用。
盒内安装的报警行程开关是否有效。
气动活塞式启动装置:
查看各气瓶外观是否良好。
检查气瓶内气体压力是否正常。
如有必要可以脱开拉索后,检查其是否存在锈死、卡死、漏气等现象,以及启动管连接是否牢固、接头是否松动等情况。
CO2间布置和通风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之前) 对CO2间布置和通风要求:应有经同意的有效通风,并没有明确通风的型式;储存室最好应能从开敞甲板进入,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与被保护处所分开,出入口的门应为向外开启。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2011年)》第4篇第2-2章1.4.1/(14)有了明确要求:这种储存室的任何入口应最好能从开敞甲板进入,并应独立于被保护处所。如果不能从开敞甲板进入,则位于甲板以下储存处所的位置不得低于开敞甲板下一层,并应能由梯道或梯子从开敞甲板直接进出。对于位于甲板下或未设置在从开敞甲板进出布置的处所,还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用于排出处所底部的废气。通风装置应具有至少每小时换气6 次的能力。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并在这种储存室和毗连围闭处所之间构成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关闭其任何开口的其他装置,均应为气密。
其它项目的检查:
瓶头阀泄放管需引出至开敞甲板处,末端设哨笛,对于2004年3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规则规定可以有条件给予免设,即安装温度报警装置。
集合管是否装有0~24.5Mpa量程的压力表。
各分配阀上是否清楚地标明所通往的保护处所和舱室。
瓶头阀与集合总管之间需设置止回阀。
管系和喷嘴布置是否与《CO2灭火系统图》相一致。
常见缺陷
CO2固定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配管路上未标识被保护处所。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施放前声响报警装置未能达到自动报警的功能、自动声响报警故障。
未配备对co2钢瓶内灭火剂数量进行检测的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X瓶CO2钢瓶为空瓶。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未设置通至开敞甲板的钢瓶瓶头阀泄漏管系。(二氧化碳间未设有温度报警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总管(或分配箱上)未装设压缩空气吹洗管接头。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总管(或分配箱上)未装量程为0-24.5MPa的压力表。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瓶头阀(施放阀)的启动气瓶 压力指示不足。
二氧化碳间内堆放杂物。
二氧化碳间与驾驶室之间直通电话故障。
二氧化碳间布置:
CO2间舱壁、开口及各贯穿件、孔是否达到气密要求。
CO2间是否与其保护处所相隔离,其防火分隔是否达到控制站的分隔要求。
出入门是否向外开启。
CO2间出入门上有无“CO2”或“二氧化碳”字样的标识。
CO2间内有无堆放杂物,气瓶组之间通道宽度是否便于人员通过。
是否设置了主照明和应急照明。
系统示意图是否永久性展示,操作说明是否张贴,并与实际相一致。
四、消防员装备
配备要求
(1)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备消防员装备2 套。
(2)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 总吨的货船配备消防员装备1 套。
(3)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免设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配备、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个人配备包括:
①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② 消防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
③ 1 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④ 1 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
⑤ 1 把认可的消防员手斧。
检查要点:
1、气瓶压力检查:要求气瓶内空气压力保持在28~30Mpa范围之内,即压力表指针在刻度盘绿色区之内,超出绿色区范围的,应进行再充气。
2、系统气密性检查:确认供气阀和旁通阀均处于关闭状态,打开气瓶阀,观察压力表的读数,稍后再关闭气瓶阀,如果在几分钟之内压力表读数无明显下降,表明系统气密良好。
3、低压报警检查:打开气瓶阀,稍后关闭,转动旁通阀手轮缓慢排气(或轻轻按动供气阀膜片),观察压力表读数变化,当压力降至4~6MPa时,报警器应发出哨笛报警信号,否则报警器出现故障 。
4、每套自给式呼吸器应配备2只空气瓶,其中一只与呼吸器固定连接妥,另一只气瓶作为备用。
5、消防员装备多于一套时,其储存的位置应尽量远离,并且储存位置必须与《防火控制图》所标识的位置相一致 。
面罩气密性检查:关闭气瓶开关,佩戴好全面罩,或用手掌心捂住面罩,用脸紧靠面罩接口,深呼吸数次,感到吸气困难的,证明面罩气密性良好。
供气阀功能检查:佩戴好面罩,打开气瓶阀,深吸一口气,听到“啪”的一声,供气阀气门打开供气,屏住呼吸后应能自动关闭供气阀,深呼吸几次,检查供气阀性能,吸气和呼气都应舒畅无不适感觉。再打开旁通阀开关,面罩内有股连续气流正常供气,证明供气阀和旁通阀工作正常。
消防防护服使用有效期检查:有效期为三年,从防护服说明书查找确定,但鉴于目前船上防护服实际上很少使用的情况,防护服老化、磨损等影响很小,除非超过三年后,出现发霉、老化,铝箔阻燃外层局部脱落时,作为过期处理。否则不受有效期限制。同时可以从防护服使用情况,反映出该船的消防演习是否正常开展。
常见缺陷
未配备消防员装备。
船上未配备消防员装备备用气瓶(数量不足X只)。
消防员装备的呼吸器低压报警故障。
消防员装备的呼吸器面罩损坏、老化漏气等。
消防员装备的呼吸器呼气阀故障。
消防员装备个人配备(防护服、消防靴、头盔、电安全灯、太平斧等)缺失、损坏。
消防员装备电安全灯故障。
五、消防泵(应急消防泵)的检查
相关要求
要求船方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消防泵并达到足够的压力,法定检验技术规则(04、11)要求,在货船上,除应急消防泵外,泵的总排量应不少于该船每一独立舱底泵用作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四分之三,但各消防泵总量不必超过180m3/h。
04规范(4篇/2-2章/1.3.3)要求小于500总吨的货船至少1台消防泵(泵可由主机带动,若仅在港口航行,可设手摇泵)。
11规范( 4篇/2-2章/1.3.3 )要求小于500总吨的货船至少1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常见缺陷
应急消防泵无法启动。
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不足。
应急消防泵泵体盘根漏水严重。
未在机舱处所外的消防管总管上设置隔离阀。
消防总管的隔离阀不活络。
消防水枪非水雾/水柱两用型水枪。
消防水龙带无标准接头、老化烂穿。
排出压力表故障。
船上未配备国际通岸接头。
国际通岸接头的配备
海04/4篇/2-2章1.3.10:所有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设置国际通岸接头。
海11/4篇/2-2章1.3.10: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设置国际通岸接头。
检查要点:外径178mm、内径64mm、法兰厚度至少为14.5mm、垫片1只、螺栓4副。
六、液位计的检查
相关要求
(海04、海11/4篇/2-2章1.15)若这种设施在舱(柜)损坏或注油过量而不致因此溢出燃油,允许使用平板玻璃油位计(但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位计)代替测油管,但需在油位计与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
七、机舱通风及风油切断
检查要点
机舱通风系统的检查重点在于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及能否有效关闭,同时也要关注个别船舶私自改建增减机舱通风系统。
常见缺陷
通风筒防火挡板锈蚀严重局部洞穿。
通风筒高度超过900mm而无专门的支撑(海04、11/3篇2.8)。(规则提出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900mm。在位置2 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760mm。 )
空气管高度要求自甲板至水可能从关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04规则中提出空气管管口应具有永久附装于管口的合适的关闭装置而11规则要求空气管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海11/3篇/2.9.2)
与机舱间直接相通的烟囱围壁开口未设关闭装置。
机舱风(油)切断故障(1000总吨以上货船需要配备)规则要求:强力送风机或抽风机、燃油驳运泵和燃油装置所用的泵以及其他类似的燃油泵的驱动机械,应在有关处所的外部设遥控装置,以便于当风机或泵所在处所失火时可将其停止。(海04、11/4篇/2-2章/1.10)
燃油柜速闭阀不活络、拉索断裂等。
瓶头阀开启手柄是否与拉索正确连接。
由于船员疏忽、不重视日常检查,对船舶消防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保证船舶消防安全,小编再次温馨提醒,船员检查要功在平时,注重日常消防检查,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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