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376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SOF是一份记载船舶在港内等泊、装卸活动等非常重要的文件,上面通常详细描述了在何时间段内船舶从事了何种活动,比如何时递交NOR、何时打开舱盖、何时开始装卸、装卸期间天气、何时停止装卸等。SOF可能会成为很多索赔的依据,甚至是最重要的依据,比如租船人的停租索赔,以及本文涉及到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索赔。
实践案例
在协会近期处理的案件中,遇到了定期租船合同下一类相似的索赔:船长没有仔细审核SOF上面的记载导致租船人在下租船合同(程租合同)中不但不能向分承租人收取滞期费,反而要向其支付速遣费,进而租船人会以船东违约为由向船东索赔滞期费与速遣费的差额。由于SOF通常是在船舶开航前代理呈交船长签字(当然也有先前就分段签好的情况),而此时船长忙于开航前的各种准备,因此就可能忘记对SOF上面的记载进行严格审核从而导致未能发现和更正上面记载的错误之处,而直接在SOF上面毫无保留地签字:在一起案件中,SOF记录的下雨时段与事实不符;在另一起案件中,SOF记录的减载驳船不能STS装卸的原因是天气问题,而实际原因是港口驳船本身就不足……这些错误的记载都可能会导致租船人在下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费索赔遭到麻烦(大部分程租合同装卸时间条款可能都会约定WWD)。直接的影响是承租人在下租船合同中可能会少收滞期费;有些时候,承租人甚至要向分承租人支付速遣费。租船人进而都会就这些损失基于定期租船合同向船东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
承租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可能是:第一,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雇佣条款,比如NYPE第8条,船长船员要听从租船人的指令。而租船人在先前航次指令中,甚至可能以单独的邮件提醒船东、船长,在收到代理SOF草稿时候要先给租船人审核才能签署,因此船长不能单方面不经审核就在上面签字确认。第二,英国1982年提供货物和服务法案(th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第13条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要尽到合理的技能和谨慎。
协会提醒
虽然船东也会有很多抗辩去否定租船人的索赔并且有成功的案例,但是协会在此提醒各位会员船东和船长,在开航前要特别注意审核SOF上面的记载细节以避免将来的麻烦,具体地:如果租船人在先前的航次指令中曾经要求船长在签署SOF前先给租船人核实,那么船长一定要如实照办;船长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与船上日志或者码头日志记载不一样地地方,最好马上要求纠正;如果出于各种原因,不能修改,至少也要在上面做出批注或者写上receipt only;如果不能批注,可以签发抗议书(LOP)并发送给各方;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在开航前可能有多份SOF,因为各方(承租人代理、分承租人代理以及货方代理等)都可能会递交自己的SOF给船长签字确认,这时船长要特别注意各份SOF的记载是否一致……
如上只是协会抗辩险(FD&D)针对协会会员提出的防损意见,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联系协会抗辩险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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