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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板上的所有空气管进行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验船师应手拿一面小镜子,用于眼睛看不见的空气管管壁,比如:空气管与舷墙或其他结构紧挨的一侧,人眼是无法看见的,采用小镜子,伸向空气管与舷墙之间,就可以看见空气管管壁的腐蚀情况,是否锈烂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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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国内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3篇第3章第10节对舱室布置空气管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

1.1、储藏水、燃油、滑油的舱柜以及隔离空舱、管隧、轴隧、均应布置空气管。空气管应从舱柜的高处引出并远离注入管。

1.2、当需要布置空气的舱柜,其顶板的长度或宽度大于7米时,应设置2根或多根空气管,其间距应适当;

1.3、具有阴极保护的舱柜,应在舱柜的前、后端设置空气管。

1.4、所有双层底舱均应设置空气管,延伸至两舷的每一双层底分舱应自两舷引出空气管,对于船舶首尾部宽度比较小的双层底,如果一根空气管能够确保舱室的有效透气,则可以布置一根透气管。

1.5、空气管的布置,应在任何一个舱室破损浸水后,不致使海水通过空气总管进入位于其他水密舱室内的舱柜。

1.6、燃油日用柜、沉淀柜、及滑油舱柜的空气管的安装和布置应使空气管破损时不会直接导致飞溅的海水和雨水通过破损的缺口进入舱柜内(该条不适用沿海航区的船舶和500总吨以下货船)。


2、理解:空气管的终止,下列舱柜空气管应引至干舷甲板以上开敞地点:

1)燃油舱柜;

2)货油舱;

3)加热的滑油舱和液压舱;

4)与燃油舱或货油舱相邻的隔离舱、其他隔离空舱;

5)双层底舱应引至舱壁甲板以上;

6)延伸至外板的深舱应引至舱壁甲板以上;


3、理解:滑油舱柜或溶积小于0.5立方米的燃油放泄柜(非动力注入柜)的空气管,如果其空气管的出口端位于溢油不致与电气设备及热表面接触之处,则可以终止于机器处所之内;

3.1、燃油和货油舱柜的空气管的管端应装设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金属防火网的净流通面积,应不小于该空气管所要求的横截面积。


4、理解:空气管的尺寸,对于用泵注入的舱柜,空气管的横截面积应比注入管的横截面积至少大25%。在任何情况下,空气管的内径应不小于50mm。

4.1、多个舱柜共用一根空气管时,则共用空气的横截面积至少应为其中两个舱柜中所需要最大空气管横截面积之和。


5、理解:依据载重线要求,如压载水舱或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


6、理解:空气管管端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7、理解:液货船上液货舱可使用压力真空阀(目前均采用高速透气阀)。


8、理解:轴隧和管隧,其空气管内径应不小于75mm。


9、理解:溢流管

9.1、相应于空气管高度的液体压头大于该舱柜所能承受的压力,或空气管的横截面积小于注入管的横截面积的25%时,则所有能用泵灌装的舱柜,均应装设溢流管。

9.2、燃油和滑油的溢流管应引向足够容积的储存柜;

9.3、溢流管上应装设具有良好照明的观察器,作为等效,也可以装设报警装置,以便当舱柜溢流或油量达到舱柜的预定液面高度时予以报警。溢流管上不应装设截止阀或旋塞。


10、理解:测量管

10.1、所有舱柜、隔离空舱、管隧以及不容易经常接近的污水沟或污水井,均应装设测量管。测量管一般应引至舱壁甲板以上随时可以接近的地点。

10.2、测量管应尽可能靠近抽吸口。

10.3、其他测量装置可用来代替舱柜的测量管。测量装置在装船后应经试验合格。

10.4、为防止海水通过测量管进入舱柜,所有可能进水的测量管均应装有永久附连的可靠关闭装置。

10.5、测量管下端开口处的底板上,应安装适当厚度和尺寸的防击板。


11、理解:燃油舱柜测量管的附加要求:

11.1、应设有安全而有效的设施,以确定任何燃油舱柜内的存油量。如使用测量管,则它们不应终止于测量管溢油有被引燃危险的任何处所,尤其不应终止于乘客或船员处所。作为一般原则,它们不应终止于机器处所。然而,如布置有困难时,可准许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安装满足本节 11.3 要求的油面计;

(2) 测量管终止于远离着火危险的位置,否则应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安装有效的防火网,以防止从测量管终端溢出的油与着火源相接触;

(3) 测量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断装置,并在其下面装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用于确定该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的油没有着火危险。


11.2、如燃油舱柜设有满足要求的溢流管或高液位报警装置,则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仅需满足上述11.1(2)和(3)的要求。

11.3、如满足下述条件,可使用其他的油面计代替测量管:

(1) 在客船上,此类装置不应在舱柜顶部以下贯穿,且在其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应有燃油溢出;

(2) 在货船上,此类装置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应有燃油溢到处所内。可以使用装有平板玻璃且在油面计和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的油面计。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面计。

11.4、对位于双层底舱的燃油舱柜,则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对于沿海航区船舶以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仅需满足上述11.1(2)和(3)的要求。

来源:国国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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