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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以散货船为例进行讲解,以下内容根据《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以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进行整理汇总。(如有错误,敬请谅解)

一、规范公约要求:

1、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要求

  1.灭火剂数量

  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5Kg, 而每一泡沫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9L。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Kg,而且必须有至少相当于一个9L液体灭火器的灭火能力。

  2.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1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消防总管的泡沫枪/支管, 附有吸入器或与单独的吸入器相接,连同l具至少能盛20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至少l具能盛相同容量泡沫液的备用容器。

2、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要求

  1.灭火器的布置

  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型式适用和数量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具手提式灭火器。

  2)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 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 在起居处所内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他设有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电气或电子设备或装置的其他处所,所配备灭火器的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

  4) 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该位置应在失火时能迅速和便于到达,且灭火器所处位置应不会使其可用性受到天气、振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表明其是否已被用过的标志。

  2.备用灭火剂

  1) 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 个灭火器的100%和其余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 份。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2) 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相同灭火剂量、型式、容量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二、实船讲解

现以82000DWT散货船为例进行讲解

1.此船配有9L泡沫灭火器(Foam Fire Extinguisher)共14具,主要用于机器处所的灭火;5Kg CO2灭火器(CO2 Fire Extinguisher)共21具,主要用于电气类的灭火;6Kg 干粉灭火器(Power Fire Extinguisher)共35具,主要用于居住处所及货物处所的灭火。备用灭火剂及备用灭火器全部存放在上甲板消防员装备间。

2.根据以上的讲解,灭火器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为如下:

9L泡沫灭火器(Foam Fire Extinguisher)备用剂数量:≥10+(14-10)÷2=12套

5Kg CO2 灭火器(CO2Fire Extinguisher)因船上无法填充CO2,故配置相同的灭火器,其数量为:≥10+(21-10)÷2=15.5,故配置16套

6Kg 干粉灭火器(Power FireExtinguisher)备用剂数量:≥10+(35-10)÷2=22.5,故配置23套

全部备用灭火剂的数量为12+11+23=46套,小于总数不超过60套的要求,故应全部按此数量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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