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2014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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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标准A2.5.2财政担保内容解读
各成员国应保证当海员被遗弃时,能获得快速有效的财政担保体系的援助。海员被遗弃情形有:船东未支付遣返费用;或船东未给海员必要的生活需求和支持,包括足够的食物、住宿、饮用水供应,船上生存所需的燃油和必要的医疗;或船东单方面中断与海员的关系,包括至少2月未支付合同工资。财政担保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计划或保险或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方式由成员国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财政担保体系应提供给悬挂其成员国旗帜船舶的被遗弃的海员直接的通讯渠道、足够的覆盖范围和快速有效的财政援助。当海员或其代理人依据上述被遗弃情形的正当权利申请时,财政担保体系所提供的援助应迅速发放。
财政担保体系所提供的援助应至少包括:依据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法律,船东未支付给海员的工资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限定至不超过4个月的未支付工资和应享权利;海员所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遣返费,遣返费应包括适当并快捷的交通方式,通常为飞机,以及包括海员从离开船舶至抵达家里的食物和住宿,必要的医疗,行李费和由于遗弃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花费;且从构成遗弃开始至海员抵达家里为止的海员基本需求,包括足够的食物、必要的衣服、住宿、饮用水供应、船上生存所需的燃油、必要的医疗和任何其他合理花费。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的船舶,持有财政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政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其副本应张贴在船上明显的位置。超过1个财政担保提供者的,其每份文件均应保存在船上。财政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应为英文或有英译文且应包含以下信息:船名;船籍港;船舶呼号;IMO号;财政担保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处理海员请求的责任人员或实体的详细联系方式;船东名称;财政担保的有效期;以及财政担保提供者的证词,声明其提供的财政担保满足标准A2.5.2的要求。
财政担保在财政担保到期前不应停止,除非财政担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通知船旗国主管当局。如果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提供者依据本条款支付了任何海员的任何费用,则可以依据适用的法律通过代位求偿权,权利转让或其他海员本应享有的权利获得最多所支付的费用。本标准无损于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提供者对第三方的追索权,也无意排除或损害赔偿给遗弃海员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权利,主张或法律救济。
A4.2船东责任新增内容解读
船东应提供财政担保,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财政担保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计划或保险,或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方式由成员国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
财政担保体系应保证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任何赔偿的合同索赔,满足以下最低要求:海员就业协议规定的合同索赔应足额并无延误的支付;没有压力承兑少于合同总数的付款;海员长期残疾的性质使得海员应有的全额赔偿难以评估时,应给予临时赔付以避免海员过度困难;海员接收赔付不影响其他合法权利,但该赔付可以抵消由于相同事件海员对船东的其他索赔对船东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且合同索赔可以直接给海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海员代表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持有财政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政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其副本应张贴在船上明显的位置。当超过1个财政担保提供者时,每份文件均应保存在船上。财政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应为英文或有英译文,且应包含以下信息:船名;船籍港;船舶呼号;IMO号;财政担保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处理海员请求的责任人员或实体的详细联系方式;船东名称;财政担保的有效期;财政担保提供者的证词,声明其提供的财政担保满足标准A4.2.1的要求。
在文件有效期内,财政担保应支付所有覆盖的合同索赔。财政担保在财政担保到期前不应停止,除非财政担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通知船旗国主管当局。如果船东的财政担保被取消或终止,国家法律和规则应保证船旗国主管当局能收到财政担保提供者的通知。如果船东的财政担保被取消或终止,国家法律和规则应保证海员能收到预先通知。
修正案对相关方的影响
虽然MLC2006公约2014修正案修改的内容不多,但政策性很强。各船旗国应在公约生效前,保证船东有足够的履约所需的准备期,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规定,如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财政担保体系的方式、海员死亡或长期残疾的合同索赔规定、对财政担保提供者的具体规定并提前修改并签发满足2014修正案要求的PART I(适用时)。船东和海员组织也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公约2014修正案要求提前修改完善相应的集体谈判协议CBA(适用时)。
由于2014修正案在发证要求、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PART I和第II部分PART II中同时新增了第15条:遣返的财政担保(规则2.5)和第16条:船东责任相关的财政担保(规则4.2)。船东履行2014修正案要求的程序包括:应向主管当局申请签发PART I(适用时)和向船东和海员组织签署CBA(适用时)、根据船旗国法律或规定或PART I要求,提前修改完善PART II和就业协议SEA,并向认可组织RO或主管当局修改审查PART II及其SEA等支持文件,最后申请MLC的附加检查以取得符合2014修正案要求的MLC证书或符合证明。
因此船东应提前关注相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履约规定、符合船旗国要求的财政担保提供者情况、批约国是否接受海员所在国或非缔约国内设立的财政担保提供者等,无论其船旗国是否已批准公约或2014修正案,由于港口国检查的无优惠原则(公约第V条第7款规定)对于航行于批约国港口的船舶为避免PSC滞留,船东所属的船舶均应在修正案生效前(2017年1月18日)符合MLC,2006公约2014修正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MLC证书或符合证明。
马绍尔船旗国的要求
马绍尔共和国近日发表海上安全公告,称《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实施。
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涉及船员被抛弃以及发生船员死亡或因伤长期不能工作索赔的财政保障体系问题。对于船舶经营人来说,要在2017年月18日之前将由船东保赔协会或保险公司签发的两份证书贴到船上明显的位置上。这两个证书将是港口国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接受检查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马绍尔海事局以及国际保赔协会正在推进这些要求的落实工作。
但马绍尔海事局强调指出,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去完成,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说换发新证书需在得到相应的财政保证证书之后才能开始。因此,要求悬挂马绍尔旗船舶经营人主动同船东互保协会或相关保险公司联系,保证及时获得修正案规定的保险证书。
尽管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也要进行相应的修订,但马绍尔海事局不会在2016年1月18日之前签发新的符合声明,但要求将符合新规定的证据(比如相应的保险证书)张贴在船,以备检查。马绍尔海事局将尽快,且不迟于2017年1月18日之后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个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之日对相应的劳工符合声明进行修订。目前马绍尔海事局正在根据这些规定修订国内法规并将及时发布实施2014年修正案的航海通告。马绍尔海事局也计划通报各港口国检查备忘录组织其针对此事的政策和做法,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
国际船东保赔协会就国际劳工公约有关事项采取措施
海事劳工公约(MLC)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2014年4月,国际劳工组织批准了关于海员被弃和索赔方面的修正案,并将自2017年1月18日生效。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IG)发布通函,宣布他们的可持续财务保障解决措施建议。
自2017年1月18日始,所有MLC公约船舶需要持有由保险人或其他财务保障提供人签发的证书来证明该船持有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障用来满足船员遣返的支出、合同签订的4个月工资以及船员被弃后的权力保障。
为找到可持续的财务保障措施以帮助船东符合这些附加财务保障要求,集团13家协会建议通过扩大保赔条款的方式来提供必要的MLC证书,一旦发生MLC相关事件就直接赔付给船员,但赔付的权利在协会成员手中,且这些新增MLC要求不能放到IG现有安排中。
集团所有协会同意单独或集体参与到某协会因船舶经营人不履行责任而承担责任进而需要再保险安排中。有关再保险安排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且关于此问题的讨论也是非常积极的。IG将继续该项工作以保证公约修正案于2017年1月生效时,船东能够拿到所需证书,船员和各国也能从集团采取的措施中获益。
IG也在同已经接受该公约的77个国家中的关键国家进行沟通联系,明确有效的签发证书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