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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改外案例——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要求

时间:2023/12/29 9:18:06 点击:

  内容提示:最近两年内改外船较多,本文仅供参考。...
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某工程船,2008年11月X日安放龙骨,总吨4680,主机功率2180KW。建造完工交付使用后一直从事国内沿海航区的作业和运输。该轮于201X年X月经过简单的修理后改挂XX方便旗,计划从事国际航行。该轮首航次前接受PSC检查时,PSCO发现该轮在主甲板上的机舱棚前横舱壁上设有窗,如图一所示。PSCO对此开具缺陷:机舱限界面上设有窗。WINDOWS FITTED IN E/R BOUNDARY。缺陷行动代码30。 

内改外案例——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要求

图一 主甲板上的机舱棚前横舱壁上设有窗

除了上述滞留缺陷外,该轮还存在其他多项滞留缺陷,PSCO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该轮采取了立即滞留、中止检查的强制措施,并第一时间通知了该轮船旗国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认可组织(以下简称RO)。
🔺案例二:某杂货船,2009年5月X日安放龙骨,总吨3750,主机功率2680KW。建造完工交付使用后一直从事国内近海航区的内贸运输。该轮于201X年X月经过修理和改建,改挂XX方便旗,从事国际航行。该轮于201X年X月X日接受PSC检查,PSCO发现该轮机舱棚被起居处所环绕,起居处所内走廊到机舱的入口门为A-15级自闭式防火门。PSCO对此开具如下缺陷:起居处所内的机舱门未按公约要求装配。THE DOOR OF E/R IN ACCOMMODATION SPACE - NOT PROVIDED AS REQUIRED。缺陷行动代码30。
该机舱门换新为A-60级自闭式防火门后,验船师登轮做了临时检验,认为合格后出具了相关检验报告。经PSCO登轮复查,确认缺陷已经纠正后,关闭缺陷并解除滞留。
结合该轮最近一次检验的时间和船舶实际状况,PSCO判定相关的RO对该滞留缺陷负有检验责任。


二、案例船舶所适用的法规和公约的相关要求

📖国内法规要求
(1)案例一的工程船和案例二的杂货船均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2006修改通报的相关要求。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对机舱门的相关要求:
1)第4篇第2-2章第3.5.1“耐火分隔上的门”要求,对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所有门的阻火性能应尽可能与其所在舱壁/甲板的阻火性能等效。
(2)装设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上的门应适当气密和能够自闭。
2)第4篇第2-2章第3.2.4要求:
1.对于1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4000总吨的(除液货船之外的)货船,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标准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2.查表3.2.4 a可知,如果主推进柴油机的输出功率超过375KW,则A类机器处所和走廊的限界舱壁应隔热至A-15级;如果主推进柴油机的输出功率不超过375KW,则A类机器处所和走廊的限界舱壁应隔热至A-0级;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1.10机器处所内的特殊布置:
1)1.10.1下述规定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以及被认为需要的其他机器处所。
2)1.10.2 载客500人及以上的客船,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应设窗,但不排除在机器处所内的控制室围壁上使用玻璃窗。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2006修改通报于2006年3月1日实施,其中,第4篇第2-2章第1.10.2要求,对于II级客船和III级客船: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应设窗,但不排除在机器处所内的控制室围壁上使用玻璃窗。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第2-2章第2-2.1.10.3(2)要求:对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其A类机器处所和被认为需要的其他机器处所应满足天窗、门、通风筒、烟囱上供排气通风用的开口以及机器处所的其他开口,其数量应减少到符合通风及船舶正常、安全运行所需要的最少数目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应有玻璃板,亦可采用其他的等效设施来替代。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应设窗,但不排除在机器处所内的控制室围壁上使用玻璃窗。
📖国际公约要求
(6)案例船舶所适用的74SOLAS公约对机舱限界面上开口的相关要求:
1)公约74S-24/CII-2/R9.5.2.6要求,对于A类机器处所和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机器处所: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应设窗,但并不排除在机器处所内的控制室使用玻璃。Windows shall not be fitted in machinery space boundaries. However, this does not preclude the use of glass in control rooms within the machinery spaces。
2)公约74S-24/CII-2/R9.4.2.1要求:安装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舱壁上的门应适度气密且能够自闭。Doors fitted in boundary bulkheads of 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 shall be reasonably gas-tight and self-closing。
3)公约74S-24/CII-2/R9.4.2.1要求:门的耐火性能应与门所在分隔的耐火性能相当。The fire resistance of doors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at of the division in which they are fitted。
4)公约74S-24/CII-2/R9.2.3.3要求:为了确定分隔相邻处所的限界面所适用的耐火完整性标准,将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于液货船以外的货船,查表9.5可知,A类机器处所和走廊的限界舱壁应隔热至A-60级标准。

三、缺陷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工程船和杂货船,从事国内航行的作业和运输时,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修改通报的相关要求。两艘船均历经多次法规要求的检查和检验,船舶状况良好且适合其预定用途。
🚩案例一中,从事国内沿海作业的该工程船,在机舱棚前横舱壁上开设有2扇窗,不违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相关要求,其所适用的法规尚未对货船规定“A类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应设窗”。但该轮转为从事国际航行时,应符合公约74S-24/CII-2/R9.5.2.6的要求,该轮机舱的限界舱壁上不得设窗。
🚩案例二中,从事国内近海航行的该杂货船,其机舱门为能适度气密的A-15级自闭式防火门,该机舱门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2006修改通报的相关要求。但该轮转为从事国际航行时,其机舱门应符合上述公约相关条款的要求,即该机舱门的耐火性能应与该机舱门所在分隔的耐火性能相当,而机舱和走廊的限界舱壁为A-60级防火分隔,而且安装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舱壁上的门应适度气密且能自闭,故该机舱门应为能适度气密的A-60级自闭式防火门,而不能是A-15级自闭式防火门。
🚩上述两轮变更船旗国时,原来的船检证书已失效。更换后的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的RO在执行检验时,没有发现上述客观情况,忽视了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在相关要求上的差异,没有及时发现设备和结构上的缺陷。结合在PSC检查前最近一次检验的时间和船舶的实际状况,案例中的相关RO均被追究了检验责任。

四、延伸和警示
📩对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货船,公约74S-1/CII-2/R11.3、R44、R47.1要求:在A类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得设窗;装设在A类机器处所(被起居处所围绕)限界面舱壁上的门应为适当气密且能自闭的A-60级防火门。
📩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货船,法规尚没有规定货船机舱限界面上不允许设窗,直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生效才有此规定。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2008修改通报生效后,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要求安装在货船机舱(被起居处所围绕)限界舱壁上的门应为能适度气密的A-60级自闭式防火门。应注意到,《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2008修改通报第4篇第2-2章3“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和4“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而不是2008年9月1日。
📩应认识到,暴露于空气中的A类机器处所的舱棚和顶盖不需要隔热。另外,倘若机舱门(参见图二)是铰链式钢质的防火门,其缺陷比较容易发现,而案例二中的A-15级自闭式防火门的缺陷相对比较隐蔽,在检查和检验时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出专业判断。
内改外案例——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要求

图二(不能自闭的机舱钢质防火门)

📩应注意到,案例一中所述的窗,除了应满足74SOLAS公约对结构防火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ICLL载重线公约的相关要求。
📩应认识到,水密门不需要隔热,货船机器处所前后与货物处所之间应用舱壁隔开,此分隔舱壁应水密向上延伸至干舷甲板,在此水密舱壁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应符合公约的相关要求。
📩在执行船舶从内贸转为外贸的检查和检验时,验船师应注意到公约和法规在结构防火的具体要求上存在差异。如果发现缺陷,应要求立即纠正,避免出现检验质量问题。各相关方应注意到,在所有情况下,船旗国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查和检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检查和检验的职责做出必要的安排。
📩公约和法规对船舶消防安全设备和结构的要求存在生效时间的差异和追溯要求的不同,在内贸转为外贸时,还应注意下述装置和设备:
1)高压油管套管装置的要求。
2)同一供油源的多台发动机燃油供油管线和溢油管线的隔离装置的要求。
3)终止于机舱的燃油舱柜的测深管终端布置和油位计的要求。
📩以MSC.99(73)决议案通过的74SOLAS公约2000年11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对公约的CII-2章“防火、探火和灭火”做出重大修正,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自内贸转为外贸时,各相关方应注意到:
1)货船的脱险通道:
1.起居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除机器处所外),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尺寸、提供扶手、梯道倾斜角度、进入梯道的门道尺寸等要求。
2.A类机器处所应急脱险通道的布置要求,包括连续防火遮蔽、A-60级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环围内部尺寸、应急照明等要求。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2008修改通报对第4篇第2-2章3和4做了文本替换,这些章节的相关要求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9月1日。
2)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1)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或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果其A类机器处所的容积超过500 m3 ,内贸转为外贸时,应注意到:
1.除安装公约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按74S-24/CII-2/R10.5.6的要求,安装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至今没有提出安装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的相关规定。
2.对公约74S-24/CII-2/R10.5.6要求的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检验时,应注意IMO通函MSC/Circular.913、1387、1082、1120、1276等统一解释的理解和应用。
(2)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2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符合公约74S-24/CII-2/R10.5.6条的要求,即对于客船,安装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是有相关追溯要求的。
(3)应注意到,对于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公约增加和扩大了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转自:辽宁海事

本期供稿:高开宇   核稿:张冠

作者:高开宇 来源:辽宁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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