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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保护处所
机器处所(SOLAS II-2/7-4):
① 该处所安装的自动与遥控系统和设备业经认可,以代替连续的人工管理;
② 该处所内主推进装置及其附属机械包括主电源设有不同程度的自动或遥控设施,并在控制室连续有人监视;
③ 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适用2012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船舶。)
1.除处所的高度受到限制和特别适合使用的情况之外,不允许安装仅使用感温探测器的探火系统。
2.探火系统应能在足够地点启动听觉和视觉报警,且这两种信号应不同于任何其他非火灾报警系统的信号,以确保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当驾驶室无人值班时,应能在负责船员的值班处发出听觉报警。
起居和服务处所及控制站(SOLAS II-2/7-5):
IC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 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液货船以外的货船起居和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大多采用IC法 )。
IIC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自动喷水 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保护起居处所、厨房和其他服务处所,但空舱、卫生处所等基 本上无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系统,以探 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
IIIC法 – 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所有起居处所和 服务处所内的火灾,以及各起居处所内所有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但空舱、卫 生处所等基本上无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 系统,以探测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雾。
MSC.1/Circ.1456 (2013.06.24)统一解释:第 7.5.5 条明确货船控制站无需安装固定式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危险货物运输:
1.滚装处所应装设1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探火失火报警系统。
2.所有其他类型的货物处所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1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或1个抽烟探火系统。
NO.2 手动报警按钮
符合《消防系统安全规则》的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都要装有手动报警按钮点。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的位置应便于到达,且走廊的任何位置距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都不超过20m。任何所要求的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立即动作。
IACS UI SC241:该“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条文并不要求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每个单独房间安装手动报警按钮,但在走廊至开敞甲板的每一个出入口处(内部或外部的),应布置一个手动报警按钮,以便满足公约的“走廊的任何位置距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都不超过 20m”的要求。对只有一个直接通至开敞甲板通道的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布置一个手动报警按钮至出入口不超过 20m(该距离沿着通道路线来测量,通道路线可利用甲板、梯道和/或走廊)。对无失火或低风险的处所如 CO2 室、空舱,以及驾驶台每一出入口(当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板位于驾驶室内时),则不必安装手动报警按钮。
When corridors have two exits to open deck, one manually operated call point is required at each of the exits. Additional manually operated call point at the internal exit to e.g. stairway is not required as long as the 20 m distance requirement is not exceeded.
NO.3 感烟探测器
起居处所内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应安装感烟探测器。
感烟式探头通过监测烟雾的浓度来实现火灾防范的,烟雾探测器内部采用离子式烟雾传感,工作稳定可靠。
NO.4 感温探测器
当火警探测器安装在冷冻装置、干燥室、桑拿室、厨房用于加热食物的部分、洗衣间和产生蒸气和烟气的其他处所内时,可使用感温式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是通过监测探测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来实现火灾防范的,适用于相对湿度大,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粉尘滞留,如厨房、餐厅、吸烟室及其它不宜安装烟感探测器的地方。
机器处所,除高度受到限制的处所和使用特别适宜者外,不许设置仅使用感温探测器的探火系统。
NO.5 探测器位置
1.探测器应安装在最佳功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应至少为0.5 m,但是,布置在走廊、小储存室和梯道内的除外。
2.梯道的探测器应至少在扶梯的顶层和以下每隔一层安装。
3.对于公约第 II-2/7.5 条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处所不必安装探测器。此类处所包括不储存可燃物品的空舱、公共洗浴室、灭火剂储存室、清洁用具储藏室(不存放易燃液体)、开敞甲板处所和失火危险极少或无失火危险并通过固定开口自然通风的围蔽游步甲板处所。
4.具有可逐一识别火警探测器功能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按如下要求布置:
① 失火时,探测回路损坏部位不应超过 1 处;
② 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发生在回路中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将不会使整个回路的失效;
③ 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故障事件(电气的、电子的、信息的)后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
④ 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
NO.6 指示装置
指示装置位于驾驶台和/或消防控制室。对于货船,如控制板位于消防控制站内,则应在驾驶室设有一套指示装置。对于设有货物控制室并在2014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货物控制室内应有一个额外指示装置。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有明确的信息表明其所覆盖的处所和分区的位置。
Additional indicating unit in the cargo control room (paragraph 2.5.1.3, as mended by resolution MSC.339(91)6 June 2016)) : A space in which a cargo control console is installed, but does not serve as a dedicated cargo control room (e.g. ship's office, machinery control room),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cargo control room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2.5.1.3 of chapter 9 of the FSS Code, as amended by resolution MSC.339(91), and therefore be provided with an additional indicating unit.
NO.7 故障报警
应对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 情况予以 适当监视,若有故障情况发生,应在控制面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信号。可外接火灾报警复示器和VDR接口。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对于货船,如控制板位于消防控制站内,则应在驾驶室设:
1.区域报警:当回路中的任一个探测器或报警按钮动作时,即产生该回路的报警信号。
2.报警输出:报警发生2min后如无人处理,自动接入船舶内部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向所有船员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
3.电源报警:当主电源失电,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同时自动失电报警。
在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或其中一套电源的故障不应导致探火能力的丧失。如短暂断电会导致系统能力下降,应配有足够容量的蓄电池以确保转换期间的持 续运行。
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转换开关应布置成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两套电源同时断电。
4.应急电源可由蓄电池组或应急配电板供电。该电源应足以按公约第II-1/42和43条要求的时间维持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运行,并且在该要求的时间结束时,应能够操作所有连接的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装置持续运行至少30 min。(2012.7.1)
◆MSC.1/Circ.1554:The "30 minutes" in paragraph 2.2.4 of chapter 9 of the FSS Code means the last 30 minutes of the periods required under SOLAS regulations II-1/42 and II-1/43 (18 hours for cargo ships and 36 hours for passenger ships).
◆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如系统由蓄电池组供电,蓄电池组应位于探火系统的控制板内或附近,或在另一个适合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位置。电池充电装置的功率应足以在对处于完全放电状态的电池充电时维持对探火系统的正常供电输出。
5.1994.10.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至少具备分区识别能力。
NO.8 检查和试验方法
每周的测试和检查
验证所有的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控制面板操作指标灯/测试指示开关的功能。
月度的测试和检查
确认所有的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已经过抽样测试,间隔不超过五年。对于非常大的系统的抽样比例应该由主管当局决定。
每年度的测试和检查
年度检查应确认为指定的设备进行了相关的检查:
.1 测试所有的火灾探测系统,确认用来自动释放灭火系统的火灾探测系统操作正常(如适用);
.2 检查所有易接近的探测器没有被改动阻塞。以便于所有的探测器一年内都得到检查;及
.3 应急电源切换试验。
试验方法:是用某种设备产生按探测器设计要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的热空气或烟,或具有适当密度范围或颗粒大小的悬浮微粒,或其他与早期火灾有关联的现象。
应提供适当的指导性说明书以及用于试验和维修的备件,当PSC/FSC要求测试火警探头效用试验时,必须根据厂家说明书的要求方式测试,不的用点燃香烟或直接用火焰触发报警。
NO.9 探火和失火报警检查清单
1.检查船舶设备证书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型号、铭牌标注信息是否与船检认可的船用产品证书中标注的一致?
2.是否持有设备说明书?
3.在设备附近是否悬挂了使用工作语言编写的操作说明?
4.是否备有维修用的备件,比如火警探头?
5.自动探火设备的电源是否无故被关闭?
6.探火面板上是否有部分区域的报警被关闭?
7.各报警指示功能是否正常?
8.设备外观清洁、显示功能正常,火警探头安装是否缺失?(探头数量查防火控制图)
9.安装在生活区、机舱等区域的烟火探测报警系统探头、火灾报警按钮及声光报警装置是否完整有效?(按钮面板无缺失、破损,手锤和复位工具无缺失)?
10.电机员/三副对火警警报系统自检和测试是否熟练?
11.探火面板上是否有故障显示?
12.自动探火设备的主、应急电源(包括系统自备专用应急电源-2014.7.1以后的船舶)是否正常?(指引:现场试验交、直流供电是否正常?)-- 2014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或其中一套电源的故障不应导致探火能力的丧失。如短暂断电会导致系统能力下降,应配有足够容量的蓄电池以确保转换期间的持续运行。
13.控制板声、光报警器信号与非失火信号是否有区别?
14.定期火警报警测试记录无缺失?
15.试验防火门联动关闭装置是否正常?(故障安全型遥控释放设备)?
16.除在走廊、小储藏室和梯道内的探头外,其他探头的位置与舱壁的距离至少为 0.5m?
17.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应易于到达,并使走廊的任何地方与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m?
18.任意选取一个火警探头模拟火灾烟雾,确认是否能够及时发出正确位置的声光信号,并等待2分钟能否发出全船报警信号?
19.人为拆除一个火警探头,观察该系统是否发出正确位置的故障报警显示,以及复位后 报警是否及时消除?
20.火警警报控制面板能否能区分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区域?
如图,火警警报控制面板上一般都是像这样01、02……的编号,仅看编号并不能区分是哪个部位什么类型的报警信号,因此应该予以标注或在旁边张贴对照表。
21.是否有证据表明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对火警警报进行定期试验?
来源:周老轨话安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