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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实施工作事项

时间:2017/12/23 14:25:52 点击:

  内容提示:海船员〔2015〕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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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海船员〔2015〕6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以下简称“船员违法记分”)。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工作。
第二章   周期和分值
第四条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  实施
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属其管辖的船员违法记分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船员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并予以相应记载。
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第十三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同时废止。
中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实施工作事项

中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实施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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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海船员〔2015〕6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员违法记分行为分类
涉及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类:
    第一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
    第二类:依照规定仅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即《办法》附件《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中代码为11003、11020、11036、21003、21017、21028等六项违法行为。
二、关于记分管辖
对于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由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即谁处罚,谁记分。
对于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代码为11003、11020、21003、21017等四项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代码为11036、21028等两项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三、关于记分实施
(一)对于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
    (二)对于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海政法〔2014〕141号)的规定,采集相关证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违法记分情形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船员说明记分分值及记分理由,认真听取当事船员的陈述、申辩。决定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附件1),交当事船员签名确认。当事船员拒绝签名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在《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上注明情况。违法事实不清楚或违法证据不确凿的,不得实施违法记分。
(三)当事船员对于违法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救济。
四、关于分值记载
实施船员违法记分,海事执法人员应在《船员服务簿》记分页上记载,同时按下列要求在信息系统中记载:
(一)对于使用海事法制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由系统自动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对第一类船员违法行为的违法记分进行记载;
(二)对于不使用海事法制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或对第二类船员违法行为实施违法记分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在完成记分后将记分信息录入船员管理系统。
五、关于法规培训及考试
(一)符合《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并责令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的,由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扣留证书,制作《参加培训通知书》(附件2),交船员本人。
(二)法规培训和考试内容按照《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大纲》(附件3)要求实施。其中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教育、海事案例警示、船员职业操守等4个部分的培训教材由我局统一组织编写和提供。
(三)船员适任能力考核项目包括:
1.甲板部海船船员/引航员: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可针对记分的主要船员违法行为增加考核内容。
    2.轮机部海船船员:机舱资源管理;可针对记分的主要船员违法行为增加考核内容。
3.内河船员:针对记分的主要船员违法行为确定考核内容。
4.游艇操作员:针对记分的主要船员违法行为确定考核内容。
    (四)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辖区特点至少在所属1个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设立法规培训点并报我局,由我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培训点地址、联系电话和报名方式等。培训点的设置应当能够满足培训和考试的需要,并尽可能便利船员。
(五)开展法规培训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培训时间每日不少于6个学时。
(六)法规培训考试由负责培训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船员适任能力考核由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结果应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船员。考试合格的,应在《船员服务簿》记分页中记载(附件4),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同时按要求将结果录入船员管理系统,系统将自动清零,并重新计算记分分值。
    考试不合格的,应要求当事船员重新参加法规培训及考试。重新参加考试和培训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六、关于扣留证书发还
    通过违法记分法规培训和考试的船员凭《船员服务簿》记分页,到扣留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领取被扣留的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发还船员证书时,应核对《船员服务簿》记分页和船员管理系统记载的有关法规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信息是否一致。记载信息一致的,应当场发还船员证书。
七、其他事项
(一)对担任多种职务的船员,按个人违法行为累计记分,不分别计算担任不同职务的记分分值。
(二)《办法》实施之前的船员违法记分,不再追溯。
(三)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不适用《办法》。
(四)相关文书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自行印制。
 
    附件:1.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
      2.参加培训通知书
      3.船员违法记分法规培训大纲
      4.船员服务薄记分页记载样例

 中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实施工作事项

中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实施工作事项

中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实施工作事项

中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实施工作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12月24日

作者:不详 来源: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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