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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船上污染应急计划编制指南

时间:2018/6/21 10:09:42 点击:

  内容提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国内航行船舶船上污染应急计划编制指南》,旨在指导国内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舶营运人编制船上污染应急计划。...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国内航行船舶船上污染应急计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指导国内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舶营运人编制船上污染应急计划。

《指南》全文下载:2018062136944249.docx


《指南》的适用范围

国内航行船舶船上污染应急计划编制指南
计划编制的一般要求
●计划编制的目的是在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溢油事故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时,指导船长和船员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或减少污染造成的危害,并将其降低至最小程度。
●编制计划时,应考虑船舶的特定因素,主要包括:
1、船舶的类型和尺度;
2、货物的物理特性(仅适用于经核准装载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
3、航线;
4、设备和人员配备等。
●计划应确切实用,易于操作,使岸上和船上的管理人员均能理解,并应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
●计划应列明应急响应程序和不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宜采用图或表的方式,以减少船长和船员在应急情况下犯错的可能性。

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前言;
2、报告要求;
3、应急处置措施;
4、与沿岸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协作;
5、补充资料;
6、附录。

本文关于重点内容摘取如下:
报告要求
何时报告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启动计划,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有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时,也应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和是否需要报告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自然灾害;
(2)船舶机器或设备故障、失灵和损坏的性质;
(3)天气、潮汐、海流和海况;
(4)船位、通航环境、通航密度等。
报告资料要求
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
(4)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
(5)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污染情况;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8)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9)其它事项。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污染事故的处置进展情况,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联系人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就近报海事管理机构,并通知船舶所有人等主要联系人员。联系人信息应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计划应列明联系人及其电话、电传、传真等,联系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海事管理机构联系人;
(2)船舶主要联系人(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营运人、代理、签约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

应急处置措施
计划需考虑到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各种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明确船员在应急中的职责。
计划应至少能向船长提供操作性溢漏和事故性溢漏等情况下的指导。
1、操作性溢漏
计划应考虑到因操作可能引起的各种事故,并提供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一般情况下应至少考虑以下情况:
(1)管系溢漏:计划应为处理管系溢漏提供具体指导。
(2)舱柜满溢:计划应包括处理舱柜满溢的程序。是将液体货物或燃油驳至其他舱室,还是驳到岸上,计划中应有简要的说明。
2、事故性溢漏
计划应考虑到各种事故,并提供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事故:
(1)搁浅;
(2)火灾/爆炸;
(3)碰撞;
(4)船壳损坏;
(5)严重倾斜;
(6)货物危险反应(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船检规范)
(7)其它有害货物的释放(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
(8)液货舱环境失控(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
(9)进水/沉没;
(10)触礁;
(11)货物污染引起危险情况(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
(12)危险气体释放。
计划还可向船长提供关于优先措施、稳性和强度考虑、减载措施等的指导。
1、优先措施
(1)当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首先确保人员和船舶安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逐步升级。当船舶发生溢漏时,应考虑采取措施,防止人员暴露在有毒气体中,防止火灾和爆炸等二次事故的发生,如改变航向使船舶生活区处于溢漏货物的上风处、关闭不重要的进气口等;如果船舶搁浅且无法操纵,应消除所有可能的着火源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进入居住区域和机舱处所;如果船舶还能操纵,与海事管理机构联系后,船长可考虑把船移到较适合的位置,以便进行应急修理、卸载作业和污染清除等工作。
(2) 在考虑补救措施之前,船长需要获得船舶受损的详细资料。船上应进行目视检查,对所有货油舱、燃料舱及其隔离舱进行测深。探测孔螺栓塞和观察口不得任意开启,对此必须予以重视,尤其在船舶搁浅时,该行为会使浮力受到损失。
(3)评估船舶受损情况后,船长应决定采取何种措施,以防止或最大程度减少溢漏。如损坏程度有限,如一个或二个舱破损,可以考虑把破损舱内的物质驳至其他舱室,此时船长应考虑:
(a) 损坏的程度;
(b) 流体静力平衡;
(c) 船舶驳运货物能力;
(d) 所涉物质(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的理化特性。
2、稳性和强度考虑
(1)进行内部调驳应注意对船舶总纵强度和稳性的影响。如果遭受的损坏较大,船舶可能就很难评估内部调驳对船舶应力和稳性的影响。为了获得资料以便对破损稳性和破损总纵强度进行评估,可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检验机构取得联系。为了方便起见,计划应明确指出船长应与谁取得联系。另外,对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在开始作业前,必须考虑所有涉及的物质,诸如货物、燃料、液舱、涂层、管系等的兼容性。
 (2)如可能,计划应提供对破损稳性和破损总纵强度进行评估所要求的资料清单。
3、减载
如果船舶遭到大范围的结构破坏,可能需要把全部或部分货物驳到另一艘船上。计划应提供关于“船到船”货物驳运须遵循的程序指导。
4、应急处置措施
当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明确后,船长可根据计划所给的指导,着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计划应明确下列方面:
(1)评估和监控要求;
(2)人员保护问题:
       (a) 人员防护装备;
       (b) 对健康和安全的威胁。
(3)所涉及物质(核准载运NLSs的船舶)的物理特性,如:
       (a)  溶解度;
       (b)  密度;
       (c)  水反应性;
       (d)  凝固作用;
       (e)  兼容性。
(4)围控和清除(如:分散,吸收,中和);
(5)隔离程序;
(6)人员消除沾染;
(7)回收废弃物处置。
总布置图、舱容图、管系图等图纸和资料,有助于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做出判断和响应,宜附在计划里。对于不便附在计划里的资料,如货物、燃料、其他图纸等,应说明其取得方式。

与沿岸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协作
(1)船舶与沿岸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协作,对减少污染事故的危害是至关重要的。
(2)在控制或清除油类/有毒液体物质溢漏以减少损失时,船长应充分考虑控制和回收油类/有毒液体物质的措施,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决定和指导。
(3)船长应按照本计划提供的指导组织全船人员实施最初的应急反应,控制或减少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溢漏量。
(4)本计划应配合港口和区域性污染应急预案的实施。
(5)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要求,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行动;未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如溢漏量较大,需动用岸上应急力量时,船方应密切配合。


《指南》全文下载:2018062136944249.docx

作者:中国海事 来源: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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