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某杂货船,1990年安放龙骨,总吨1786,PANAMA船旗,某非协会船级社签发法定证书,该轮安全构造证书SC于2012.6.28签发,2017.6.27到期,证书首页显示,最近两次坞内检验时间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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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轮在2014-2015年间的坞检窗口时间内,按要求进行了坞内检验,满足SOLAS CI/10.a.v的要求。船东拟在今年6月上旬安排进厂做特检修理,但在今年年初,船东突然收到船级社通知,要求该轮在今年4月18日前安排坞检修理,理由是SOLAS CI/10.a.v要求:在任何5年期内,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两次检查。前一次上坞时间为2012.4.18,所以本次坞检不应超过2017.4.18。
船东的不解是:1、为什么换证特检时间,不依SC证书的到期日为准?2、既然上次坞检是2012.4.18,为什么长期SC不签发至2017.4.17?
公约中这句“在任何5年期内,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两次检查”里的5年期,是任何一个时间点前推5年的期间?还是从SC证书到期时间向前推5年这个期间?让我们一起看看SOLAS CI/10.a.v原文为:a minimum of two inspections of the outside of the ship`s bottom during any five year period.
怎样理解这个5年期?当然,如果上次换证检验,是在坞检完成时签发的SC,坞检时间和SC签发时间一致,那么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某杂货船,2007年安放龙骨,BELIZE船旗,总吨2996,所有法定和船级证书到期日为2019.6.25,今年的年检窗口时间为3.25-9.25这半年的时间内,但该轮2月份在日本滞留,于是船级社要求该轮在中国的第一个港提前安排年检,3月6日验船师登轮,进行了年度检验及签注,并对检验周年日和证书到期日进行了修正签注,那么修正后的证书到期日,应该是2019.3.6?还是2019.6.6?
提示一下,SOLAS CI/R14.h.i要求:如果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相关证书上所示的周年日,应予签署修正,修正后的周年日应不多于检验完成之日起3个月。
上面两则实例,第一则,个人认为,本次坞检(即特检换证)应以6.27(即SC证书的到期日)为准。第二则,修正后的周年日,应由6.25修正为6.6,修正后的SC到期日应为2019.6.6。
0320关于Panama船旗国检查收费
按Panama船旗国要求,凡悬挂Panama船旗的船舶,每年均需接受Panama Annual Safety Inspection(简称ASI检查),该船旗国于3月18日发布了一条通知,此通知适用于所有巴拿马旗的船旗国检查,现将要点摘录出来,供Panama旗船舶管理人员及船长参考,原文附后。
本通知是船旗国发布给所有Panama ASI Inspector的,其要点是:
1、每一个ASI检查员,在注册时都有一个指定港口,每一个检查员均持有一个有效的船旗国签发的ID卡,此授权ID卡标有该检查员的注册港口和ID卡到期日,每一个检查员,可以在其注册港口范围25英里以内,无需船旗国授权进行登轮检查,此项检查,检查员不得向船东、管理公司或船长收取包括差旅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2、对于超出检查员注册港口26英里以外的港口,如果船东、管理公司或船长已向检查员递交ASI检查申请,并承诺负担检查员的相关差旅费用,则经过PANAMA船旗国授权,该检查员可以登轮检查。
3、对于超出检查员注册港口26英里以外的港口,如果船东、管理公司或船长没有承诺负担其差旅费时,船旗国不会为其授权。这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登轮检查并收费,船东、管理公司或船长可以拒绝其检查,或拒绝付费。
简要提醒:如果挂巴拿马船旗船舶,ASI检查员登轮检查时,应先核实其身份(ISPS规则也有此要求),确认船舶停靠港口与其ID卡的注册港口是否相符,并核实其ID卡是否有效。如果该港口在检查员注册港口范围以外,则应进一步核实公司是否已同意承担其相关费用,并请其出示船旗国关于本次检查的授权信。
巴拿马船旗国给检查员的通知原文如下:
Dear Inspectors : as a reminder of the ASI GUIDE, bear in mind that each inspector is assigned to One Specific Port only and has an operational range of twenty-five (25) miles from his assigned port. The inspector may inspect vessels outside his/her operational area only in special cases and if it has been authorized by THE FLAG STATE INSPECTION SECTION.
Inspectors shall not solicit payment of travel expenses to ship-owner/operator/master of vessels that call in the inspector’s assigned port. If an inspection is more than 26 miles from the inspector’s assigned port it will require some travel (either by land, air or sea), the inspector shall not travel until it is agreed with the ship-owner/operator/master that travel expenses will be honored or that travel arrangements will be made. If the ship-owner/operator/master does not want to pay for the travel expenses, the inspector may or may not decline performing the inspection.
For any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don’t hesitate to contact us.
Regards
Vanessa Palacio de Alexopulos
Chief of Flag State Inspection Section
Navigation and Maritime Safety Department
Directorate of Merchant Marine Panama Maritime Authority
Telephones: +(507) 501-5034/5035|vpalacio@amp.gob.pa|www.segumar.com
0417船舶应配备的航行设备
SOLAS公约第V章第19和20条,明确规定了航行设备的配备要求,并在第18条,明确了高于公约标准,多配备出来的航行设备,也应满足公约本章第19和20条的要求。
下面是各总吨船舶应配备的航行设备说明(注意:很多设备是可以采用其他替代方式的,但本文为了方便管理人员阅读和使用,只标明了船舶通常使用的设备,把“或其他装置”等字样略去),后一总吨等级的配备要求,是指除前一个或几个总吨等级应配备的设备以外,还应再配备的设备。
一、所有船:
1、1台标准磁罗经,独立于任何电源,用于确定船舶首向并在主操舵位置,显示其读数;
2、1台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独立于任何电源,用于在水平360弧度范围内量取方位;
3、用于随时按真实值校正首向和方位的装置;
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用于计划和显示船舶预定航程的航线,以及标绘和监视整个航程的船位;电子海图ECDIS可视为满足纸质海图的要求;
5、如果使用电子海图ECDIS,则应保存纸质海图做为替代,或配备第二台ECDIS;
6、1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的接收机,适合于由自动设备在船舶整个预定航程内随时确定和更新船位;
7、1部电话,用于和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8、1台雷达反射器,使用船舶能被其他航行船舶通过9GHz和3GHz雷达探测到(适用小于150总吨的船舶,且如果实际可行);
9、1套声响接收系统,使值班驾驶员能够听到声响信号并确定其方向(适用于完全封闭驾驶室,和主管机关的特别要求);
注:上述前7条,是我们常规船舶都应该配备的,第8、9两条,只适用于个别船舶。
二、150总吨以上
1、1台备用磁罗经(可与标准磁罗经进行互换),或其他装置(电罗经可以认为是备用磁罗经的替代),用于通过替换或双套设备,执行标准磁罗经的功能;
2、1套白昼信号灯,用于在白天或夜晚通过灯光进行联络,使用电源,但非唯一依靠船上电源供电。
3、驾驶台值班报警装置BNWAS。
三、300总吨以上
1、1台回声测深仪,用于测量和显示可用水深;
2、1台9GHz雷达,用于确定和显示雷达应答器、其他水上船艇、障碍物、浮标、海岸线和航标的距离和方位,借以助航和避碰;
3、1套电子标绘装置,用电子方式标绘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便确定碰撞危险;
4、对水计程仪,用于指示船舶相对于水的航速和航程;
5、1台经过适当校正的首向传送装置,用于传送首向信息以输入到雷达、电子标绘装置和AIS中;
6、1台自动识别系统AIS;
7、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LRIT。
四、500总吨以上
1、1台电罗经,用于通过船载非磁性装置确定和显示船舶首向,操舵人员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读取。电罗经应把首向信息传送到雷达、AIS和自动跟踪仪中;
2、1台电罗经首向复示器,或其他装置,用于将可视首向信息传送到应急操舵位置;
3、1台电罗经方位复视器,通过使用电罗经,在水平360弧度范围内量取方位;
4、舵、螺旋桨、推力、可变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模式指示器,用于确定和显示舵角、螺旋桨转速、推力和推力方向(即正倒车)、侧推器的推力和方向(如有时)、可变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模式(如有时),所有这些指示器,都应在指挥驾驶位置清晰可读;
5、1台自动跟踪仪,用于自动标绘其他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确定碰撞危险。
注:所有500总吨以上的船舶,任何1台设备的故障,不应降低船舶满足标准磁罗经、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和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的能力。
五、3000总吨以上
1、1台3GHz或第2台9GHz雷达,在功能上应独立于第1台9GHz雷达;
2、第2台自动跟踪仪,在功能上应独立于第1台自动跟踪仪;
3、航行数据记录仪VDR,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可以使用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替代VDR。
六、1万总吨以上
1、1台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与对水计程仪相连,用于自动标绘至少20个其他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确定碰撞危险和模拟试验性操纵;
2、1套首向或航迹控制系统,或其他装置,用于自动控制和保持首向和/或直航迹。
七、5万总吨以上
1、1台回转速率指示仪,或其他装置,用于确定和显示回转速率;
2、1台对地计程仪。
八、电子海图ECDIS
1、2012年7月1日以后建造3000总吨以上的油船;对于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3000总吨以上的油船,需在2015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
2、2013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1万总吨以上的货船;对于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万总吨以上的货船,需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对于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2万总吨以上但低于5万总吨的货船,需在2017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对于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1万总吨以上但低于2万总吨的货船,需在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
3、2014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以上,但1万总吨以下的货船。
九、高于公约配备的设备
SOLAS公约第V章第18.7条明确规定:如果除第19条和20条要求的各项设备以外,船上还配有本组织已制定性能标准的设备,则这种设备应经过认可,且所达到的性能标准,应尽实际可能,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举个例子:一条2998总吨的船舶,配备1台9GHz雷达即满足公约要求。但如果该轮高于公约要求,自行安装配备了第2台9GHz雷达,那么这个第2台9GHz雷达,也应满足MSC.64(67)的要求:最小显示直径大于250mm,以及性能测试装置(Performance Monitor)等。
0420E证书时代已到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6年4月,以通函FAL.5/Circ.39/Rev.2的形式,批准了电子证书的使用导则(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lectronic certificates)。该导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船舶电子证书的使用,和被各相关方的认可。
为减轻船舶管理及寄送纸质证书带来的相关行政负担,并提高证书信息的核对效率,IMO鼓励船旗国及船级社,在签发或签注相关船舶或船员证书时,使用电子证书形式,并要求PSCO、船东或船员、管理公司等,接受、使用并认可上述电子证书。
导则要求:电子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应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相一致;在证书签发或签注过程中,应有相关保护措施,防止证书被他人修改;每个证书都有唯一的查询码,以便核实该证书的真实性;电子证书应体现签发机构的明显标志,并可打印使用。
主管机关应通过网络,对电子证书进行核查,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网络攻击和人为的篡改等,以确保电子证书签署和发布的顺畅。
使用和持有电子证书的船东、管理公司和船员,应确保电子证书受控于安全管理体系SMS之下,按ISM规则第11章的要求对电子证书进行管理。
巴拿马船旗国已经开始尝试,并逐步全面使用电子证书,可以在网站:http://certificates.amp.gob.pa/certificates/上,在模块Application Forms中,进行BCC、PAL、WRC、CSR、DMLC PART I、ISSC、BWMP和IBWMC等证书或文件的申请,并可在Certificates Query模块中,对CSR、IBWMC和ISSC等证书信息进行验证。
需要通函FAL.5/Circ.39/Rev.2原文的同学,可以留下联系方式,或发邮件至dllyz@163.com索要。
0426生活区梯道和走廊门的要求
某国际航行杂货船,2004年安放龙骨,总吨2363,挂方便旗。检查时发现,生活区从主甲板到尾楼甲板之间梯道和走廊之间,没有安装防火门。查阅船舶相关图纸,发现上述实船门的布置与批准的图纸不符,也不满足SOLAS公约的要求,检查人员要求船舶整改。
从上面的图纸看,该轮从主甲板经过梯道内的斜梯,可以通往尾楼甲板走廊,梯道的上部和下部,分别设有和主甲板及尾楼甲板走廊相邻的B级防火门,但实船上,这两道门均没有安装。
SOLAS CII-2/R9.2.3.4.1要求: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最低限度应在一层甲板上,至少用B-0级分隔及自闭式门保护。本船梯道属于这种布置,公约要求梯道和走廊相邻侧的上层或下层甲板,至少安装一道B-0级自闭式防火门,图纸上标明了上层和下层甲板都装有B-0级防火门,是高于公约要求而布置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上图所示,从主甲板到船长甲板的梯道,在一个封闭的环围内,不像前一种情况,从主甲板到船长甲板,要分别经过各层生活区走廊才能到达。这种情况下,公约在同一条中明确要求:穿过一层以上甲板的梯道及升降机围阱,应在各层甲板上至少用A-0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式门保护。即要求高于前者:每层甲板均设有A-0级自闭式防火门。
0510缺陷中的缺陷
某检查人员,在船舶检查中,给船舶提出了出下缺陷:
1、驾驶室与海图室之间门为B-15级防火门,不是A-0级,缺陷依据SOLAS CII-2/9.2.3.3.2。
2、驾驶室与生活区门为B-15级防火门,不是A-60级,缺陷依据是SOLAS CII-2/R9.2.3.3.2。
3、船首锚机油柜间的舷窗无风暴盖,缺陷依据LL66/R23。
4、左右两舷救生艇旁栏杆应为三档,其间隙从最低层起为230MM, 380MM, 280MM (LL.Reg.25)。
5、舵机间布局太小(SOLAS Ch.II-1 Reg.29.13.2。
在复核上述缺陷时,发现依据不足,缺陷开具不当,理由如下(分析条款和上面缺陷条款一一对应):
1、对于液货船以外的货船,从SOLAS CII-2/9.2.3.3.2定义来看,驾驶室和海图室都属于控制站,从表9.5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来看,控制站和控制站之间应用A-0分隔,所以检查人中开出了上述缺陷。但在表9.5下面的注解e注明:分隔驾驶室、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为B-0级,所以此缺陷开具是错误的。
2、依据同上,从表9.5上看,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应为A-60级分隔,所以检查人员认为驾驶室通往生活区的门也应是A-60级防火门,但此门是开向生活区梯道的,生活区梯道和起居处所是有区别的,从表9.5上看,控制站和梯道的防火分隔,A-0即满足要求。
3、载重线公约第23.1条的备注表明:窗盖装设在窗和舷窗的内侧,而风暴盖在便于使用的情况下装设在窗的外侧,可以是铰链式或拆卸式。第23.9条要求:在第二层侧壁以内的边舱壁上,保护向下通往23.4条中所列处所的直达通道的舷窗和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或如果该窗易于到达时,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永久性附装的外部风暴盖。第23.10条要求:将舷窗和窗同直接通往下层的通道相隔离的第二层及以上及以上往舱舱壁和门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住舱舱壁和门,可同意其取代装设在舷窗和窗上的窗盖或风暴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