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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海员奖励政策出台(广州自贸区)

时间:2018/3/18 15:53:30 点击:

  内容提示:3月15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办法共十三章、七十三条,首次将海员纳入自贸区人才奖励的范围。...
3月15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办法共十三章、七十三条,首次将海员纳入自贸区人才奖励的范围,并对从事国际海员培训的机构和国际海员外派的机构实施奖励。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州首次将国际海员的发展作为重大举措,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港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第一个海员奖励政策出台(广州自贸区)


一张图读懂相关政策

第一个海员奖励政策出台(广州自贸区)
第一个海员奖励政策出台(广州自贸区)
第一个海员奖励政策出台(广州自贸区)

第一个海员奖励政策出台(广州自贸区)

政策详解

航运服务奖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培训奖:
(一)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去的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南沙实际开展国际海员培训业务。
(三)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外派奖:
(一)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奖励。
(三)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的,最多可享受两次年度奖励。
(四)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

航运专业人才奖
第四十五条
    申请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广州市户籍(入户指标由区人社部门统筹安排),如申请合格人数多余当年入户指标的,委托第三方机构摇号):
(一)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的专业人才: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
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广州累计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4.近两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及以上。
(二)高级海员: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
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广州累计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4.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5.近两年度累计有12个月及以上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
第四十六条
    海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照其申请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
(一)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或沿海航区一等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之一的,以及具有海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或担任海船船舶政委的;
(二)与注册在南沙区的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
第四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员,可从海员所在企业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获得奖励,奖励额最高为其申请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
(一)在国际邮轮上工作,且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二)与注册在南沙区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
     若企业当年的经营贡献奖励低于以上海员的当年个人经济贡献,应按照以上海员的贡献总额与企业的贡献总额的比例折算。
     若享受了航运专业人才奖励,则不能重复享受骨干人才奖励和高管人才奖励。

申领兑现程序
第六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海员培训奖申请表;
(二)国际海员培训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培训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八)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九)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第(七)至(九)项以海员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海员培训清单顺序排列。

第六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海员外派奖申请表;
(二)国际海员外派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三)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船员服务簿;
(八)适任证书复印件(厨师、服务人员等由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九)海员上船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第(七)至(九)项以海员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海员培训清单顺序排列。
    申请入户的航运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集中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一)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
1.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请表;
2.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非海员)入户清单;
3.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5.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6.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广州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的证明;
7.地税部门出具的申报人近两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8.所在单位出具的的申报人近两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工资薪金明细表需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
9.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
10.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5至11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入户清单(非海员)所列排列。
    (二)高级海员
1.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请表;
2.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高级海员)入户清单;
3.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5.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6.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广州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的证明;
7.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8.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9.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10.近两年度船员所服务国际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11.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1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5至12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入户清单(高级海员)所列排列。

    海员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由海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提供材料如下:
(1)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40%)申请表;
(2)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40%)申请清单;
(3)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5)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海员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海员姓名);
(7)地税部门出具的海员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8)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海船船舶政委提供公司任命文件);
(9)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10)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6至10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清单所列排列。

    海员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由海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提供材料如下:
(1)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60%)申请表;
(2)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60%)申请清单;
(3)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4)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海员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海员姓名);
(7)地税部门出具的海员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8)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9)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10)国际邮轮国籍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11)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6至11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清单所列排列。
最新委员提案
    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高彦明呼吁免征我国国际海员在船工作收入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他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第六次提出此提案。
    他强调,目前我国符合纳税条件的高级海员不超过10万人。按前述方法计算,高级海员每人年纳税额平均值为2.4万元,由此可估算出10万名高级海员每年为国家缴纳的税收总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这与国家11多万亿元的税收总量相比寥寥无几。实际上,海员对于国家的贡献不在于税收,而在于支撑航运业的发展,从而保障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运行。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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