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使用】点击查看详情
1、瓶头设有声音报警(如口哨)和机械压力表,表盘在200L时有明显刻度显示,当瓶内储气量降至200L时发出报警;或
2、瓶头设有电子式压力表,可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200L时发出电子式声、光报警。
对于2014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在建造时即满足上述要求。
【详解】MSC.339 (91)对FSS规则进行了修正,新增第3.2.1.2.2条要求: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L 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IMO 在MSC.1/Circ.1499通函中,对MSC.339 (91)决议进行了解释,根据该解释,声音报警(如口哨)加传统的机械式压力表(表盘一般分成红黄绿三个区域,红色表示警告,表盘在对应200L 时有明显的刻度显示)的方式,可以认为是满足MSC.339(91)决议要求的。
【另外】按MSC.1/Circ.1555号通函,2017 年1 月1 日起,对SOLAS CII-2/R15.2.2.6条要求的:“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船上充气装置,或船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中“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解释为应至少备有一套气瓶,用于替换消防演习使用,除非船舶SMS 要求额外配置的备用气瓶。
SOLAS 节选
10 消防员装备
10.1 消防员装备的类型
10.1.1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
10.1.2 消防员装备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应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章的2.1.2.2。
10.2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
10.2.1 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
10.2.2 此外,对于客船:
.1 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一层甲板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最大长度,每80 m(不足80 m以80 m计)应备有2套消防员装备以及2套个人配备,每套配备包括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所规定的项目。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增配2套消防员装备。但对于构成独立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分布在船舶首端或尾端且未设有第9.2.2.3条所定义的(6)、(7)、(8)或(12)类处所的主竖区,则无需增配消防员装备;和
.2 对载客超过36人的船舶,应为每副呼吸器配备1具水雾枪,水雾枪应邻近于该呼吸器存放。
10.2.3 此外,液货船应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
10.2.4 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船舶大小和类型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的数量。
10.2.5 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均应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以及货船,其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重新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1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则应为每副呼吸器至少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
10.2.6 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呼吸气瓶的设备。充装设备应为:
.1 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独立驱动的呼吸空气压缩机,其最低排量按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为60 l/min,但不超过420 l/min;或
.2 适当压力的自给式高压储气系统以充装船上使用的呼吸器,其容量按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至少可充1,200 l,但不超过50,000 l自由空气。
10.3 消防员装备的存放
10.3.1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标记且易于到达的位置,以备随时取用。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套,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
10.3.2 对于客船,应在任一位置可获得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外加1套个人配备。在每一主竖区内应至少存放2套消防员装备。
10.4 消防员通信
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符合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