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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指南

时间:2016/12/4 15:13:00 点击:

  内容提示:关于实施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指南的通知 ...
关于实施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指南的通知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0届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消防分委员会在其55届会议的建议(2012年5月16至25 日),考虑到应对消防系统和设备的最新发展的需要,批准了修订后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指南(MSC.1/Circ.1432)。该通函取代MSC/circ.850.
本通函是在MSC/circ.850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对固定灭火系统及有关设备的每周、月、季度、年度、两年度、五年度和十年度的维护和检查都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说明和阐述,补充了很多新的内容(具体见下面的指南)。其中十年度的检查和维护是新增的。主要是对固定灭火系统和舟车式灭火器的灭火剂的容器提出了每十年一次的水压试验(或其他类似检验)和内部检查的要求。
本指南自2013年5月31日起实施,是各成员国执行SOLAS第II-2 / 14.2.2.1的基础。船舶在对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维护、试验和检查时,应按照附件指南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附件:
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指南
1.适用范围
这些指南适用于所有的船舶消防系统和设备提供建议的最低水平的维护和检查。这些要求可作为船舶满足SOLAS第II-2 / 14条的船上保养计划的基础。这些指南不指向固定二氧化碳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检验和维护。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8)专门为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维护和检查指南提供了全面的说明。改进版的指南(resolution A.951(23))则适用于船用手提式灭火器。
2.即时可用
所有的消防系统和设备在营运状态下应该随时保持可用状态。当消防系统进行维护、检测或修复时,应提供替代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消防设备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措施没有减弱。这项规定应包括在船上的维护计划中。
3.维护和测试
3.1船上的维修和检查应按照船舶的维修保养计划进行,该计划应至少包括本指南第4条至第10条的要素的最低要求。
3.2某些船舶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应由经过高级消防培训课程的胜任人员来执行。其他的维护和检查也应该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执行。船上的维护计划应说明哪些检查和维修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完成。
3.3指定设备的检查应当由船员按每周,月,季度,年度,两年,五年和十年的周期进行。检查的记录(可以是电子文档)应保留在船上(如适用)。如果检查和维护是由船员以外的、经过培训的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他们应在测试完成后提供检测报告。
3.4除了这些维修和检查指南以外,船上应保存制造商的维修和检验说明作为附件。
3.5如某些检验和维护安排有实际困难,替代措施应能使主管机关满意。
4.每周的测试和检查
4.1固定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验证所有的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控制面板操作指标灯/测试指示开关的功能。
4.2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1确认所有固定灭火系统控制面板功能操作指标灯/指标测试开关;和
.2核查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的位置。
4.3防火门
核查所有防火门的控制面板,如适用,进行操作灯/指示开关的功能试验。
4.4公共广播和通用报警系统
验证所有的公共广播系统和通用报警系统运作正常。
4.5应急逃生呼吸器
检查所有的呼吸器(EEBD)及其钢瓶的气压指示确认是否在正确的压力范围。
4.6低位照明
通过关闭选定位置的正常照明,验证低位照明系统功能。
4.7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验证控制面板指示和报警功能;
.2检查泵组及配件;和
.3检查泵组阀的位置,确认阀没有锁定(如适用)。
5.月度的测试和检查
确定对指定的设备每月检查已进行。
5.1消防管路、消防泵、消火栓、水龙带和喷嘴
.1核查所有的消防栓,软管和喷嘴的位置、布置妥当,并处于可用状态;
.2操作所有消防泵,确认系统的压力足够;及
.3确认应急消防泵燃料供应充足,加热系统状况良好(如适用)。
5.2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检验容器/瓶体配备的压力表读数在适当的范围内,无泄漏。
5.3泡沫灭火系统
验证所有的控制和部分阀门的开启或关闭,所有的压力表读数在适当的范围内。
5.4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验证所有的控制,泵和部分阀门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的位置;
.2喷水器压力柜或其他储水容器的存水处在正常的水平;
.3测试所有系统泵的自动起动装置满足设计要求;
.4验证所有备用压力和空气/气体压力表读数在适当的压力范围;和
.5抽样测试选定的分区阀门畅通性和报警的正常启动。
(注–选择测试阀应确保所有阀门在一年内都得到测试。)
5.5消防员装备
检查消防员设备(包括清单)的存储情况,确认装备处于可用的状态。
5.6固定干粉系统
确认控制分区阀处于正常的开闭状态,所有的压力表的读数在正常的范围内。
5.7固定的气溶胶灭火系统
.1确认所有电气连接和/或手动操作台布置正确,并处于适用状态;和
.2验证的驱动系统、控制板电路满足制造商的设计要求。
5.8手提式泡沫枪
确认所有的手提泡沫枪各就其位、布置合理、处于可用的状态。
5.9舟车式灭火器
确认所有的手提泡沫发生器各就其位、布置合理、处于可用的状态。
5.10固定式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确认所有的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已经过抽样测试,间隔不超过五年。对于非常大的系统的抽样比例应该由主管当局决定。
6.每季度测试和检查
每季度检查应确认为指定的设备进行了相关的检查:
6.1消防水管,消防泵,消火栓,水龙带和喷嘴
确认国际通岸接头处于可用状态。
6.2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检查泡沫系统储藏柜存有适量的浓缩泡沫液。
6.3通风系统、挡火风闸
测试所有的挡火风闸的就地操作。
6.4防火门
测试所有的位于主竖区舱壁防火门就地操作。
7.每年度的测试和检查
年度检查应确认为指定的设备进行了相关的检查:
7.1消防水管、消防泵、消火栓、水龙带和喷嘴
.1确认所有的部件处于可用的状态;
.2确认所有消防泵的压力和容量满足要求。测试应急消防泵隔离阀的关闭功能;
.3测试所有消火栓阀门;
.4抽查消防水龙带在主消防泵工作压力最大时的压力情况,确保使所有消防水龙带在五年内都得到检查;
.5确认所有消防泵减压阀设置正确(如适用);
.6检查所有过滤器,确认他们没有被杂物阻塞和污染;和
.7确认喷嘴尺寸/类型正确,维护和工作正常。
7.2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测试所有的火灾探测系统,确认用来自动释放灭火系统的火灾探测系统操作正常(如适用);
.2检查所有易接近的探测器没有被改动阻塞。以便于所有的探测器一年内都得到检查;及
.3应急电源切换试验。
7.3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1检查所有易接近的部件,确认处于可用的状态;
.2外部检查所有高压容器,检查有无损坏或腐蚀;
.3检查所有的储存容器水压试验日期;
.4所有固定系统的声光警报功能测试;
.5验证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的位置;
.6所有启动释放管系与管道连接的密性;
.7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检查所有软管;
.8测试连接到消防系统的所有燃料关闭控制装置的正常运作;
.9检查受保护的空间的边界,确认密闭区域内没有因修改而造成不能封闭的、可能导致系统失效的开口;和
.10如果容器钢瓶安放在受保护的区间,检查在受保护的区域内两条释放管线的完整性,并检查释放间低压或电路的完整性监测(如适用)。
7.4泡沫灭火系统
.1检查所有易接近部件处于可用状态;
.2所有固定系统声音报警功能测试;
.3所有供水畅通实验和泡沫泵的压力和容量测试,确认每一区段的管路的压力都能达到要求(确保所有管道在使用后都能用淡水彻底冲洗);
.4测试所有系统与其他供水管线连接的操作正常;
.5检查所有泵的溢流阀设置的正确性(如适用);
.6检查所有过滤器,确认他们没有被杂物阻塞和污染;
.7检查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的位置;
.8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吹通排放管道,或以其它方式确认管道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嘴使用无障碍、无杂物阻塞和污染。如可能,可卸掉喷嘴;
.9对所有泡沫浓缩液进行抽样检查。高倍泡沫浓缩液应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1312进行定期试验,而低倍泡沫浓缩液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670进行定期试验。(注意:除了非酒精性泡沫,其他类型的泡沫需要被供应到船上3年后在开始进行第一次检测);和
.10测试连接到消防系统的所有燃料关闭控制装置的正常运作。
7.5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通过操作每一分区的测试阀,核实所有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操作性能;
.2检查所有易接近的部件的适用性;
.3外部检查所有高压容器,检查有无损坏或腐蚀;
.4核查所有的储存容器水压试验日期;
.5所有固定系统的声光警报功能测试;
.6测试所有泵,检测管路的压力和流量适当;
.7检测防冻系统,确保防冻保护有效性;
.8测试所有系统与其他供水管线连接的操作正常;
.9检查所有泵的溢流阀设置的正确性(如适用);
.10检查所有过滤器,确认他们没有被杂物阻塞和污染;
.11验证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的位置;
.12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吹通排放管道,除非能确认管道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嘴使用无障碍、无杂物阻塞和污染。如适用,可卸掉喷嘴;
.13应急电源切换试验(如适用)。
.14检查设置在敏感区域(像桑拿、水疗、厨房区)所有喷头,注意喷头可能受到的物理性损伤(如行李处理区,健身房,游戏室等),要求一年内所有喷头都要检查一遍;
.15检查可能对系统有影响的任何改变,如通风管道,管道的阻碍等;
.16对每个细水雾灭火系统最少一个分区的喷嘴进行放水试验。测试的选择应使所有部分在五年内都测试一遍;
.17测试最少两个自动洒水器或自动水雾喷嘴的操作。
7.6通风系统和挡火风闸
.1测试用于远程操作的所有挡火风闸;
.2确认厨房排气管道和过滤器无油脂积聚;和
.3测试所有的通风控制与消防系统的相互连接的运行情况。
7.7防火门
测试所有的远程控制防火门的开放。
7.8呼吸装置
.1检查呼吸气瓶充气系统(如适用,包括检查空气质量);
.2检查呼吸器面罩和供气阀门处于适用状态;和
.3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检查应急逃生呼吸器(EEBD)。
7.9固定干粉系统
.1检查所有易接近的部件可靠性;
.2确认压力调节器运行正常,并在校准期限内;和
.3确定按照系统制造商的说明用氮气搅拌干粉。
(注:由于干粉体对水汽的亲和性,用于搅拌的氮气必须不含水分。)
7.10固定的气溶胶灭火系统
确认凝结或分散气溶胶发生器没有超出其强制更换日期。气动或电动发生器应尽可能按演示的方式工作。
7.11手提式泡沫枪
.1检查所有手提式泡沫枪的浓缩的泡沫液按正确的比例供给,设备应处在可用状态;
.2核查所有含有的浓缩泡沫液的便携式容器或便携式罐体保有的制造厂密封,确认不超过制造商推荐的使用寿命间隔;
.3含有的浓缩泡沫液的便携式容器或便携式罐体使用期限不能超过10年(除了含蛋白质基浓缩液之外),保有制造厂密封标签的泡沫液可以不用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进行定期试验;
.4盛载蛋白质基的浓缩泡沫便携式容器和便携式罐体应彻底检查,如果超过五年,泡沫液应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进行定期试验或换新;
.5任何非密封的泡沫浓缩液的便携式容器和便携式罐体,且便携式容器和便携式罐体的生产数据没有记录的,则应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进行定期试验。
7.12舟车式灭火器
.1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定期检查;
.2检查所有易于接近的部件的适用性;
.3检查每个气瓶水压试验日期;和
.4倒转干粉灭火器以确保干粉的搅拌。
7.13厨房和深油烹锅灭火系统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检查厨房和深油烹锅灭火系统。
8.两年度的测试和检查
每两年度的检查应确认为指定的设备进行了相关的检查:
8.1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1所有的高压灭火剂气瓶和启动气瓶应称重或通过其他可靠的方法确认每个瓶内有效灭火剂的质量超过正常储量的95%。灭火剂存量小于95%的钢瓶需要充装;和
.2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吹通排放管道,除非能确认管道和灭火系统的喷嘴使用无障碍、无杂物阻塞和污染。如适用,可卸掉喷嘴;
8.2固定干粉系统
.1用氮气吹通排放管道,能确认管道和灭火系统的喷嘴使用无障碍、无杂物阻塞。
.2控制阀和分区阀的本地和遥控操作试验;
.3检查推进气体钢瓶容量(包括远程操作站);
.4抽样检测干粉的水分含量;
.5按照工作压力对干粉容器、安全阀和排放软管进行的压力试验。
9.每五年一次的维护和检查
对指定的设备五年进行一次维护和检查。
9.1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9.2泡沫灭火系统
.1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2所有高倍数泡沫系统管道的淡水冲洗,排水和空气吹除;
.3检查所有的喷嘴确认没有杂物阻塞;和
.4检测所有的泡沫比例调节器或其他泡沫混合装置,确认混合率偏差在认可的系统正常公差的-10%至+30%之内。
9.3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所有雨淋系统管道的清水冲洗、排水和空气吹除;
2所有控制/分区阀的内部检查;
3检查电池状况,或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更换。
9.4呼吸装置
对所有自给式呼吸器气钢瓶应进行水压试验。铝和复合材料气瓶的检测应达到主管机关的要求。
9.5低位照明
按照海大A.752(18)决议的程序测试所有照明系统的亮度。
9.6舟车式灭火器
在同年制造和装配船上的灭火器中,每个类型至少抽查一个。
10.每十年度的维护和检查
对指定的设备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维护和检查:
10.1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1对10%的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和启动气体的钢瓶进行水压试验和内部检查。如果一个或多个瓶体不合格,至少船上50%的钢瓶都应该检测。如果还有钢瓶不合格,所有气瓶都要进行检测;
.2软管应按照制造商建议的间隔进行更换,但最长不超过每10年;和
.3经主管当局批准,对哈龙瓶体,可以用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NDT)代替水压试验。
10.2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按照主管当局的导则对气体和水压容器进行水压试验和内部检查。如果没有这些导则,就按照EN1968:2002 + A1执行。
10.3固定干粉系统
由认可的服务机构对所有的干粉容器进行水压试验或无损检测。
10.4固定的气溶胶灭火系统
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对冷凝或分散气溶胶发生器进行更新。
10.5舟车式灭火器
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按照认可的标准或制造商的说明对所有灭火器与推进盒应进行水压试验。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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