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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浦东海事局开展辖区2016年船舶防污染作业专项整治活动,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多起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案件,希望相关作业单位、航运企业、船舶和船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一
供油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
2016年11月3日,船舶燃油供给单位上海某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被海事执法人员查出:该公司所属的“XX燃供5”轮于2016年5月30日在上海外高桥二期码头为“长XX”轮加装15吨柴油后,在提供的燃油供受单证上未如实填写所供柴油的硫含量等相关内容,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浦东海事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2016年11月23日,船舶燃油供油单位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所属的“通XX”轮在外六期码头被查出:该轮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于11月22日在浦东外五期码头向“集XX”轮供受油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浦东海事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开展残油污水接收作业活动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016年11月29日,污染物接收单位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沪XX203”轮在长江上海段外五期码头被海事执法人员查出:该轮于2016年11月27日1651时进行“残油、油污水接收”防污染作业申报,并于2016年11月28日0318时靠泊外五期“高丽XX”轮,0405时开始进行含油污水接收作业,0950时作业结束。
经检查确认,该轮开展油污水接收作业活动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浦东海事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内开展下列作业活动前,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量等信息:
(一)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接收、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