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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航行油船专项检查导则

时间:2017/11/17 9:11:25 点击:

  内容提示:关键字:国内检查、油船、FSC...


油船由于所装载货物基本上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其安全的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那么作为海事人员,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呢?下面这份指南一定可以帮到你。


国内航行油船专项检查导则
船舶相关证书、文书、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内容:检查船舶各类证书及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是否有效。
公约依据:04/11规则第一篇
缺陷代码:0100

处理意见:17/30/70


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
检查内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通讯员均应持有STCW95规定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有效证书或执照;液货船的高级船员的资质证书,还应有危险货物的签署或有完成危险货物操作的特殊培训的证明文件。
公约依据:STCW公约
缺陷代码:0200
处理意见:17/30/70

船舶货油区域是否采用双壳结构
检查内容:检查船舶货油区域是否采用双壳结构。按照MARPOL规则要求1996年7月6日以后交船的沿海油船采用双壳结构。现有单壳油船2015年之前全部淘汰。《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5修改通报》要求1996年7月6日以后交船的沿海油船采用双壳结构,同时要求现有沿海油船交船后30年内满足符合规定的双壳结构。《钢制内河船入级建造规范2002》要求2002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000载重吨及以上内河油船要采用双壳结构。其他单壳油船按照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国内油船船龄达31年强制报废。
公约依据:MARPOL公约附则I第19、20条,04/11规则第5篇第2章
缺陷代码:1810

处理意见:17/30/70


机器处所与货油舱、污油水舱、货油泵舱和隔离空舱的位置和分隔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检查内容:液货泵舱、液货舱、污油舱和隔离空舱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但是,燃油舱不必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液货舱和污油舱应通过隔离空舱、液货泵舱、燃油舱和压载舱与机器处所隔开。凡设有供相邻于液货舱和污油舱的处所进行压载的泵连同附件的泵舱和设有燃油驳运泵的货舱,如果这些泵舱所具有的安全标准与液货泵舱要求的安全标准相同,均应视为等效于本章4.2的液货泵舱。
其中,04规则(生效日期2004.03.01)本条要求适用于2000总吨以上液货船,对于小于2000总吨液货船,应尽量满足第4.2.1条要求。
公约依据:04规则第4篇第2-2章/11规则第4篇第2-2章
缺陷代码:1810
处理意见:17/30/70

是否在泡沫间展示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示意图和操作说明,操作说明与实际是否一致
检查内容:如果船舶甲板灭火系统是泡沫系统,检查时应注意在泡沫间或者操作释放泡沫灭火剂的控制室应张贴操作说明,检查中可询问固定式泡沫系统责任人相关释放流程,并与操作说明对比是否一致。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50

处理意见:17


消防隔离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活络
检查内容:为了隔离总管的损坏部分,泡沫总管和消防总管(后者如果是甲板泡沫系统整体的构成部分)均应装有阀,这些阀应安装在紧接泡沫炮之前。消防总管隔离阀之间的间距应不大于40米。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50
处理意见:17/30

是否在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前端的左右侧设置用于连接泡沫枪软管的接头并随时可用
检查内容:
1.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液货舱甲板区域,并且能送入甲板已经破裂的任一液货舱内。
2.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侧应各装设1具泡沫炮和用语泡沫枪的软管接头。载货量小于4000t的液货船,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侧应各装设1具用于泡沫枪的软管接头。
公约依据:04/ 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50

处理意见:17/30


惰性气体系统警报功能是否正常

检查内容:
1.烟道气体型和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均应装设声光报警,以显示:洗涤塔的水压低、流量低、水位高、鼓风机排气端气体温度高,鼓风机故障、惰性气体总管含氧量超过8%、气体调节阀自动控制系统和指示装置的动力失效、甲板水封水位低、惰性气体总管气体压力高。
2.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应设附加的声光报警:燃油供给不足、发生器动力供应失效、发生器自动控制系统的动力供应失效。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负责船员能立即收到的位置。
公约依据: 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50

处理意见:17/30/70


在使用惰性气体系统时,船舶是否确保供给的惰性气体的氧气含量在许可范围内 ,是否保持液货舱的气体空间为正压,是否定期检测液货舱的含氧量
检查内容:现场检测或者查看检测记录,确保含氧量符合要求;惰性气体系统以所需的任一流速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时,在惰性气体总管内的含氧量(以体积计算)应不超过5%;在港内停泊和海上航行的任何时候,保持任一液货舱内任一部分大气的含氧量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50

处理意见:17/30


是否配备惰性气体系统使用说明书?惰性气体系统故障时,船长、大副和货物值班的高级船员是否理解说明书要求
检查内容:船上应备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操作方法、安全和维修要求以及有关惰性气体系统及其应用到液货舱系统中对职业健康的危害。该说明应包括一旦惰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或失效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指南。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50

处理意见:17/30


货油舱透气管,P/V阀功能是否正常
检查内容:
1透气装置应接至每一液货舱的顶部,并在船舶处于纵横和横倾的所有情况下,应能自行把液体排到液货舱。如果不能装设自行排泄管路,则应装设永久性装置,以将透气管中的液体排泄至液货舱中;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
2、检查p/v阀的气密功能是否正常,压力/真空阀应在液货舱甲板以上尽可能高的位置,以达到最大程度的扩散易燃液体,无论如何该位置在液货舱甲板以上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当P/V阀在透气总管或桅顶通气管上是,可以装设旁通装置,如装有这种旁通装置,则应有相应的指示器,以指明旁通装置是处于开启还是关闭状态。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35

处理意见:17/30


货泵舱是否设置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功能是否正常
检查内容:500总吨以上的液货船应对液货泵舱提供如下保护,但对拟专门用于压载驳运的压载泵舱和燃油驳运的燃油泵舱不必符合本要求:
应安装一个持续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取样点或探头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以随时探测到潜在的危险泄露。如果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达到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时,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泵舱、机舱集控室、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的连续声光报警信号,以引起有关人员对潜在的危险的警觉。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20
处理意见:17/30/70

泵舱间是否设置舱底水位监测报警装置?功能是否正常
检查内容: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设置在适当位置的报警装置。可以接受舱底高位报警作为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的替代装置。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20

处理意见:17/30/70


货泵舱的照明与通风连锁功能是否正常
检查内容:除应急照明外,液货泵舱的照明应与通风连锁,使得在开启照明时即开启通风。通风系统失灵不应使照明熄灭。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20
处理意见:17/30

货油泵的泵壳温度传感器是否安装,货油泵温度报警装置功能是否正常
检查内容:装在液货泵舱内并由穿过泵舱舱壁的轴驱动的液货泵、压载泵、扫舱泵以及污油水泵、原油洗舱泵或类似液货用的泵,应对其舱壁 填料函、轴承和泵壳设置温度传感装置。这些温度传感装置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物控制室或泵控制室内的连续声光报警信号。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36

处理意见:17/30


货泵舱通风机型式是否符合要求?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是否令人满意
检查内容:液货泵舱应采用机械通风,从通风机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这些舱室的通风能力应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易燃蒸汽聚集的可能性。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时20次,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确定。通风管道的布置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的通风。应采用抽吸式通风并使用无火花型风机。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20
处理意见:17/30

货油泵舱天窗或舱口盖是否用钢制成,未镶有玻璃
检查内容:
1、500总吨以上的液货船,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应有玻璃板,亦可采用其他的等效设施来替代,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能从被保护处所释放。
2、对于5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应有玻璃板,亦可采用其他的等效设施来替代,且天窗应有以下装置:1天窗的开启和关闭、正常共排气通风用的烟囱开口的关闭及通风筒挡火闸的关闭。2停止通风机。3停止机械通风和抽风机,停止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及其他类似燃油泵。
公约依据: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1.10款
缺陷代码:1820

处理意见:17/30


是否设置液货舱高位报警装置,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检查内容: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液货舱设计压头的高度。这一措施可以通过采用高液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连同独立测量装置和液货舱装载程序来实现。
公约依据: 11规则第4篇第2-2章第4款
缺陷代码:1825

处理意见:17/30/70


油类记录簿是否规范记录
检查内容: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薄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薄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的作业)。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时,均应按舱填入油类记录薄:
a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
1燃油舱的压载和清洗
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3残油(油泥)的处理
4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的排放或处理

b货油的积载:
1货油的装载
2航行中货油的内部转驳
3货油的卸载
4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5货油舱的清洗(包括原油洗舱)
6污压舱水的排放,但从专用压载舱排放者除外
7污油水舱的水的排放
8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
9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关闭的阀门的关闭
10残油的处理
公约依据:04/ 11规则第5篇第2章
缺陷代码:1910
处理意见:17/30

作者:不详 来源:连云港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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