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关于船舶的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的新解释;以及规则II/5(高级值班水手),III/5(高级值班机工),III/6(电子电气员)和III/7(电子技工)的配员要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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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海事船舶安全检查网
主题:STCW关于ECDIS等有了新的解释,这些“问题”不是缺陷!
2016年10月,澳大利亚PSC检查官在检查一艘配备了ECDIS的散货船时,发现设备安全证书记录Form E表明ECDIS适用于该船,船上同时也配有现行有效的纸质海图。但是,操作ECDIS的驾驶员没有持有经马尼拉修正案修正后,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1978 STCW公约所要求的ECDIS操作员培训证书,用于前一个航次及下一个航次的电子海图Electronic Navigation Charts (ENC)也不是政府批准授权的,PSCO准备滞留该船舶。
问题1:完成关于ECDIS操作员所要求的经认可的培训并已达到适任标准,但未持有相关证明,会被PSC检察官开出缺陷么?
问题2:对于规则II/5(高级值班水手),III/5(高级值班机工),III/6(电子电气员)和III/7(电子技工)的适用规定,我船是否必须配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2017年8月,IMO对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之马尼拉修正案的实施给予一些澄清(STCW.7/Circ.24/Rev.1 点击下载此通函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培训要求和对需核查文件的规定:
1、STCW规则包含了对认可的ECDIS培训的要求。当未通过此培训时,在签发给海员的证书和签注中应包含有相应的限制。当这类限制表述未被标明时,该证书或签注即是圆满完成所要求的经认可的培训和已达到适任标准的证明。
2、经认可的ECDIS培训,并不要求针对特定型号的设备。要求海员达到的知识、理解和熟练是通用的,以确保海员对所有类型的设备都能够进行基本且必要的操作。
3、按照规则I/14,船公司有责任确保在其所属船上工作的海员,需熟悉船上设备,包括ECDIS。
4、关于需要完成ECDIS培训的海员,明确如下:
(1)不应要求其提供特定类型的ECDIS设备的培训证明;
(2)需熟悉配备在船上的ECDIS设备。
规则II/5(高级值班水手),III/5(高级值班机工),III/6(电子电气员)和III/7(电子技工)
1、据反映存在对规则II/5,III/5,III/6和III/7适用规定的曲解。特别是,曾出现过港口国监督官要求部分人员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而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D)并未要求配备此类人员。
2、请港口国监督官、被认可组织和其它相关方注意“港口国监督程序2011”(海安会决议A1052(27)号)附件11的第2.1段:如果一艘船舶已按照其船旗国颁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或相关等效文件配备了人员,港口国监督官应当接受该船为配备了安全的配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