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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PSC检查程序(IMO Res.A.1138(31))解读

时间:2020/3/28 14:18:02 点击:

  内容提示:国际海事组织第31届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在伦敦召开。会议通过了17个决议,其中包括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Res.A.1138(31) 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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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第31届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在伦敦召开。会议通过了17个决议,其中包括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Res.A.1138(31) 号决议,它代替了原来的Res.A.1119(30)成为港口国监督检查依据。对比两个决议,Res.A.1138(31)在程序本身和附录上做出了许多修改,为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了通用且一致的处理原则。

一、程序部分:
1、第一章总则中新增1.2.5和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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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部分主要涉及免除证书的处理原则。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该意识到,相关的公约条款允许船旗国主管机关给予豁免、允许等效措施和批准替代设计和安排。当按照公约的相关条款签发豁免证书时,只要该证书包含对豁免条款及其相关要求的正确引用,或者船舶持有经批准的替代设计和安排文件,港口国当局应认为该船符合公约规定。如港口国当局对于是否批准过豁免、等效措施或替代设计和安排存在疑问,应尽可能与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确认。
    免除证书的签发是船旗国主管机关在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船舶最大营运效益的一种方式。港口国检查官虽然不负责免除证书的签发,但是在检查过程中要合理处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2、第三章对3.1.1低标准船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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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低标准船的认定标准增加了防污染这一项。随着国内外航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防污染要求的不断提高,船舶防污染已经成为了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
    在附则2船舶滞留指南中,也新增了许多涉及防污染方面的滞留项目。

二、附则部分:
APPENDIX 2
      新程序对附录2(船舶滞留指南)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新增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滞留的基本原则,另一部分是对有关公约和规则分类涉及到的可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进行了增加和完善。
1.第一部分新增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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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部分主要包括处理缺陷的纠正或船舶的滞留需要遵循的原则、涉及最低安全配员和STCW证书有关的滞留。

2、同时也完善了船舶滞留程序3(新增3.1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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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港口国检查官在决定是否对船舶实施滞留时,需要遵循的原则。

3、第二部分是对有关公约和规则分类涉及到的可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进行了增加和完善。新增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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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甲板排水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操作。
Marpol 附则 I:机器处所中存在积聚的含油舱底水和/或油残渣。
Marpol 附则 IV: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发生故障。
Marpol 附则 VI:不满足等效减排措施和船上缺少有关燃油消耗报告的符合性声明,并删除缺失SEEMP滞留。
此外,新增涉及MARPOL 附则 III和防污底公约的滞留缺陷。

APPENDIX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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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3、附录4、附录7中涉及的修正并不多,主要是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以及垃圾记录簿,如果船上能够提供主管机关相关声明,港口国检查中可以接收电子版,不需要提供纸质记录。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4届会议通过了MARPOL附则I、II、V、VI和NOX技术规则关于使用电子记录簿的修正案,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涉及的相关记录有: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船用柴油机排放等级和启动/停止状态的记录;燃油转换记录;发动机参数记录簿。若船上采用电子记录簿,请按照电子记录簿使用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

APPENDIX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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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了安全管理审核由船旗国和公司负责,不属于港口国监督的范围。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使用的是船上工作语言,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能无法理解。如果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仅能在工作语言相通的船上检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则本程序可能无法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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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存在来自上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的ISM相关遗留缺陷,且本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已超过三个月,则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将在本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期间核实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效果。核实范围包括上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构成ISM缺陷的技术性/或操作缺陷所涉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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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关缺陷的处理,可参考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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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核实6.3.2中所述缺陷的纠正情况时时,如果缺陷纠正措施不符合要求,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按以上程序实施。

APPENDIX 18
新程序增加了附录18
2019 GUIDELIN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UNDER MARPOL ANNEX VI CHAPTER 3 (RESOLUTION MEPC.321(74))
最新的港口国监督程序Res.A.1138(31)基于MEPC.321(74)决议,新增加了附则18《2019年依据MARPOL附则VI第3章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为执行港口国控制检查提供基本指导,以符合MARPOL附则VI的要求,同时,本文件也对检查行为、缺陷认定和监督程序的应用进行了统一规定。
附则18对涉及MARPOL ANNEX VI的检查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初始检查的内容以及特定船舶的检查重点(包括设有SOx等效符合装置的船舶、经过排放控制区后停靠首个港口的船舶等)。然后,根据初始检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开展更详细检查。对于需要开展更详细检查的船舶,程序规定了关注项目。最后,列举了可导致滞留的严重缺陷。

01、初始检查
1、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按本附则的规定对船舶开展检查,在初始检查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如适用):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
《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
技术案卷;
燃油转换作业的书面程序;
安装的废气清洗系统(EGCS)或等效方法的批准文件;
废气清洗系统监控记录簿;
燃油交付单(BDN)以及相关代表性样品或记录;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VOC管理计划;
......

2、对设有SOx等效符合装置的船舶,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特别查看:
船舶已获得等效装置的批准证据;
船上燃油燃烧装置使用等效装置(已在IAPP证书附录中载明)或在未采用该等效装置的设备使用合格燃油的证据等

3、当在排放控制区之外的港口检查船舶时,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特别查看:
BDN以及相应的船上记录,包括油类记录簿第1部分中所载的燃油操作记录
书面程序以及在离开排放控制区后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燃油进行转换的记录的证据,确保在整个排放控制区内航行时使用了合规燃油。

在初步检查中,若发现船舶存在以下情况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进行更详细的检查。
证书或文书遗失或明显无效的证据;
设备或装置不存在或故障,或存在未规定的设备或装置;
证书或文件中规定的设备或装置存在严重缺陷的证据;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有关防止空气污染的关键船上操作,或未进行这种操作;
 ......

02、更详细检查
在对船舶进行更详细检查时,应验证:
1、ODS
有效实施含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的维护程序;
无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物质。
2、NOx
安装的每台输出功率大于130 kW的船用柴油机按《NOx技术规则》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可,并经适当维护,符合技术案卷及船上监控手册的要求。
3、SOx
燃油是否符合规定;
如需进行燃油转换,需核查转换的书面程序以及所要求的记录;
如果使用了废气清洗系统(EGCS),应核查该系统的安装和运行,以及其监测系统。
4、VOC
经认可的VOC管理计划(如果船舶为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5、焚烧
未焚烧禁止燃烧的材料;
焚烧炉经主管机关认可且经正确的维护保养
船舶在码头、港口和港湾内时,船上未焚烧锅炉或船舶发电机中的污泥或油渣。
6、操作性方面
熟悉防止消耗臭氧物质排放的程序;
熟悉船用柴油机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熟悉与对应燃油交付单相关的燃油加注程序;
熟悉必要的燃油转换程序;
熟悉船上废气清洗系统(EGCS)或其他等效装置的正确操作;
熟悉垃圾筛选程序以确保未焚烧禁止燃烧的垃圾;
......

03、可滞留的缺陷
1、无有效的(IAPP证书)、(EIAPP证书)或技术案卷(如适用);
2、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安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船用柴油机,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了重大改装的船用柴油机,其不符合其技术案卷,或没有按要求保留必要的记录,或其在特定NOx III级排放控制区内营运时,不符合该排放控制区的适用要求;
3、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 kW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其认可方法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且可购得,未按规定在首次换证检验后安装;
4、未安装SOx等效符合装置的船上正使用的或载运供使用的任一燃油的硫含量超标;
5、船上安装了SOx等效符合装置,但缺少对适用于船上有关燃油燃烧装置的等效装置相应的认可。未与废气清洗系统(EGCS)连接的燃烧装置使用的任一燃油的硫含量超标;
6、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焚烧炉不符合要求;
7、船长或船员不熟悉防止空气污染设备操作的关键程序;

作者:阳光安检 来源:阳光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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