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ort State Control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签署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于1994年4月1日。共修正17次,最近一次于2017年9月经东京备忘录第28次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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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ort State Control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签署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于1994年4月1日。共修正17次,最近一次于2017年9月经东京备忘录第28次PSCC修正,于2018年2月1日生效,为东京备忘录各成员当局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基础。
在东京备忘录网站首页点击“Organization”,然后点击左侧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即可下载最新版的备忘录文本。备忘录分为8个部分,包括2个附录,下面我们分别来看。(具体网址可查看本站文章“常用网址导航”)
第一部分 总则
提出了相关概括性要求
已接受备忘录的主管当局要有效实施备忘录;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港口国监督体系;港口国监督委员会力争使亚太地区营运船舶的年度检查覆盖率达80%;
主管当局之间应进行协商、合作和信息交流,以促进备忘录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二部分 PSC检查
依据的相关国际公约
主要包括
载重线公约1966和1988议定书、SOLAS1974和1978及1988议定书、MARPOL1973及1978议定书、STCW、避碰规则、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LO147、MLC2006、AFS公约、CLC、压载水管理公约等。这些公约是各成员当局从事PSC检查的依据。
该部分规定
各成员当局只能基于其缔结的且对其生效的公约和修正案实施PSC检查,对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的标准不应高于本国籍船舶。同时,对于悬挂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应给予不予优惠待遇(NO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
第三部分 检查程序、缺陷纠正和滞留
检查船舶的选择
信息系统(APCIS)将显示每艘船舶的风险属性,并根据附录2的新检查机制(NIR)来确定船舶的优先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除此之外,有下列几类船舶被列为绝对优先船舶:
1)被另一主管当局通报或者通告的船舶;
2)被船舶利益相关方或防污染相关的人员或者机构投诉的船舶;
3)已获准离开备忘录区域内港口,但被要求限期纠正缺陷并且限期已满的船舶;
4)引水或者港口国当局通报存在可能妨碍航行安全缺陷的船舶;
5)载运危险品或者污染性货物但并未向港口国和沿岸国主管机关报告相关资料的船舶;
6)在不满足检查港当局所确定的条件下开航的船舶;
7)被委员会随时确定为需优先检查船舶名录中的船舶。
缺陷纠正
各主管当局应当尽力确保已发现的缺陷得以纠正,在船舶已经尽一切可能纠正所有缺陷的情况下,对于无法在检查港纠正的缺陷,除明显危及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外,经港口国当局和船旗国当局同意,船舶可以驶往能够纠正此类缺陷的另一港口。
中止检查和船舶滞留
经过初始检查和详细检查,如发现船舶及其设备的总体情况,以及船舶的船员及其生活和工作条件均低于标准,主管当局可中止检查直至各责任方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该船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
对明显危及安全,健康和环境的一项或缺陷,除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外,为保证船舶在出港之前消除上述危害,当局应该综合考虑缺陷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采取包括滞留船舶或正式禁止船舶继续某一作业在内的适当行动。
各检查当局根据备忘录实施监督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
船舶所属公司或其代表有权对港口国当局采取的滞留行动提出申诉,申诉不会导致滞留的终止。
第四部分 信息提供
各当局应当
1)按规定程序报告其根据备忘录进行的检查和检查结果;
2)在备忘录区域内交换检查信息;
3)应其他当局要求设法取得船舶涉嫌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0条和经1978年议定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有关操作性要求的证据。
第五部分 培训程序和研讨会
各当局应尽力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制定培训计划和举办研讨会。
第六部分 组织机构
关于东京备忘录的组织机构,我们在上期的推送中作了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啦,老铁们可以动一动手指,回顾一下上期的内容~
第七部分 备忘录的修正
任何已接受备忘录的当局均可提出对备忘录修正的提案,然后通过秘书处提交给委员会审议,当修正案占被出席委员会并参加表决的当局代表人数中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该修正案将由秘书处通告各当局接受。在6个月之后,除有当局提出反对意见外,该修正案即认为已被接受,并于被接受的60天后生效。
第八部分 管理规定
明确了备忘录的接受和退出程序
任何满足标准的海事管理机构经委员会表决同意后可依据规定程序成为东京备忘录的合作成员国或成员国当局;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或政府间组织如希望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备忘录,需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即可被接受为观察员;任何当局退出东京备忘录应在60天前书面通知委员会;如成员国当局、合作成员国当局或观察员严重违反附件1的条款规定,经表决,委员会可以撤销其备忘录成员身份。
附录1 备忘录成员
备忘录成员分为三类,分别为成员国当局、合作成员国当局、观察员。
成员国当局应当
1)明确签署承诺,在备忘录框架下共同努力消除低标准船舶;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鼓励所有公约批准生效;
3)提供足够的软硬件支持;
4)与APCIS数据库建立连接;
5)签署财务协议,支付财政费用以满足备忘录的预算需求;
6)参与委员会活动;
7)如果该成员国作为船旗国出现在年度报告的黑名单中,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降低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滞留率,并向委员会报告其所采取的措施。
合作成员国当局应当
1 )按要求申报当局的目标检查率;
2 )在无投票权的情况下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其港口国检查情况;
3 )以最低等级财政分摊金额的一半支付与备忘录相关活动所提供的服务;
4 )作为船旗国主管机关采取一切措施以降低船舶滞留率;
5 )在规定地时期届(三年)满后,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并向备忘录申请正式成员或退出参与。
观察员当局应当
积极参与备忘录的工作和活动,可参加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也可自费参与技术合作项目。
附录2 新检查机制(NIR)
NIR的具体内容在往期推送中我们已经作了详细的梳理,这里再跟大家分享三个重点。
符合低风险船舶标准的船旗国
符合低风险船舶标准的船旗国有33个,名单如下:
安提瓜与巴布达、巴哈马群岛、比利时、百慕大群岛(英国)、开曼群岛(英国)、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法国、德国、直布罗陀(英国)、希腊、中国香港、马恩岛(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利比里亚、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他、马绍尔群岛、荷兰、挪威、巴拿马、葡萄牙、俄罗斯联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泰国、英国、美国。该名单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其后可能会发生变化。
符合低风险船舶标准的认可组织
符合低风险船舶标准的认可组织有16家,名单如下:
ABS、BKI、BV、CCS、CRS、DNV-GL、IRS、IS、IBS、KRS、LR、NKK、OMCS、RINA、RMRS、VR。该名单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其后可能会发生变化。以下IACS的12家成员中,除PRS外,其他都满足低风险船舶标准。
关于新检查机制详细介绍可查看本站文章“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一文。
滞留指数和缺陷指数
滞留指数和缺陷指数用于评估公司绩效,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东京备忘录的滞留指数为3.69%,缺陷指数为3.07。